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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扬书生:教师体罚学生被解聘,冤不冤

2023-06-14 15:24:23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网上曝光的相关照片显示,浙江义务福田小学某班班主任方老师殴打了一名魏姓女生,被打女生胳膊受伤颇为严重,皮肤已经变色。方老师在家长微信群里向该女生及家长郑重道歉,其后连...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6月13日,有网友称,浙江义乌一所小学的老师打伤一名女学生后,在家长群里向被打女生及其家长道歉时,竟有多名家长向其表达感恩和感谢之情,引起被打女生家长的不满和质问。6月13日,义乌市教育局回应此事称,已经介入调查此事。目前,已责令学校解除该教师聘用合同。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同时,我局将举一反三,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切实强化教师队伍监管。 (6月13日澎湃新闻)

  网上曝光的相关照片显示,浙江义务福田小学某班班主任方老师殴打了一名魏姓女生,被打女生胳膊受伤颇为严重,皮肤已经变色。方老师在家长微信群里向该女生及家长郑重道歉,其后连续有三名学生家长在群里发言,对方老师表示感谢和感恩之情,称方老师是一位“尽心尽责的好老师”。

  就是学生家长眼里的这名“尽心尽责的好老师”最终还是被教育主管部门责令解聘,作为一名在职教师,笔者以为主管部门的这一处理方式并无不妥。

  从法律上说,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强调: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严重师德失范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对此实行“零容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8年修订)》第三条指出,对教师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近年来,教师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受到严肃处理的案例屡见不鲜。2019年4月29日下午,山东日照五莲二中2名初三学生上课迟到,遭到班主任杨某用课本抽打、脚踢达 10多分钟,致学生脸部、颈部、腿部等多处红肿,五莲县教体局对杨某进行了严肃处理,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责成其所在学校新学年不再与其签订《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将其纳入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 2023年5月,广东东莞市寮步明珠小学二年级的十多名学生因在课堂上做不雅手势,被老师罚扎马步,还被老师拿棍子抽打。事后,班级47名家长中有44名都对涉事教师进行挽留,希望她能重回学校的岗位,涉事教师最终还是被学校开除。

  当然,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于学生的不良习惯、做法予以及时纠正,伴之以必要的惩戒,对于规范学生的行为,使之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行为习惯,也是很有必要的。但是惩戒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是惩戒不等于体罚或变相体罚,教师可以批评教育学生,也可以采取如罚站等不构成体罚或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管教措施。

  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侵害了学生的健康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是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也是每一个教师不可逾越的一条高压线。教师体罚学生被开除不啻是一堂生动的师德师风教育课,也给所有中小学一线教师敲响了警钟。教师应树立起强烈的“红线”意识,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不但要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更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真正践行教书育人的根本使命,真正对得起“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崇高称号。学校也应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严格规范教师行为,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失范行为坚持“零容忍”态度,并做到及时查处。同时,加强社会各界对学校的监督,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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