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长为啥17次收受同一人贿赂
作者:艾才国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016年9月,安徽省马鞍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和县公安局副局长车长荣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令人奇怪的是:在车长荣46次受贿中,17次收受同一人贿赂。(10月13日《澎湃新闻网》)
作为曾经分管刑侦、经侦、治安、派出所、看守所的副局长,车长荣可谓大权在握,找他办事、想拉拢腐蚀他的人一定不少,然而,他却喜欢“在一棵树上吊死”,17次收受同一人贿赂23万元,占受贿总数的5 4 %,这究竟暴露出车长荣的什么心理呢?
“胆大妄为”的贪婪心理。你拿钱进贡,我用权替你消灾,两者沆瀣一气、各得其所,形成了利益“共腐圈”,尤其是在第一次行贿、受贿得逞后,双方相安无事,使得行贿、受贿的胆子越来越大,“互利互惠”的贪婪让他们有了第一次,便越发而不可收,于是,收取同一个人贿赂便有了第二次、第三次……,其犯罪心理越来越得到强化。
“降低风险”的侥幸心理。在贪官看来,收多个人的钱比收一个人的钱,风险要大得多,收一个人的钱,知“密”范围小、案发机率小,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易于“摆平”,“风险可控”,于是,“车长荣”们索性“赌”一把,这“降低风险”的侥幸心理使得他们喜欢“在一棵树上吊死”。
“投桃报李”的感“恩”心理。多次收受同一人贿赂,两人建立了利益勾兑的“朋友圈”,“感情”越来越深,你“投桃”,我“报李”,大家彼此心照不宣,你为我“办事”,我自然“表示”,彼此都为了感“恩”,只不过感“恩”的形式不用,一个用“权”,一个用“钱”。刘志军1 7年收受同一人28次贿赂;湖南高速公路系统“高广投”窝案,胡洁龙、彭曙收取同一公司贿赂超1亿人民币,大概就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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