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别让老赖冒用他人身份证乘车的伎俩得逞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沈阳北至上海的K190次列车上,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刘某因担心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高级软卧,抱着侥幸心理使用其母高某身份证购票乘车,最终被铁路公安机关查获。(12月28日澎湃新闻)
眼下,许多借钱不还、欠债不还的失信“老赖”被法院列入了失信人员“黑名单”,有的无法购买高铁车票,有的被限乘飞机,有的被限制出境……应该说,通过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之举,不但让老赖“一时失信,处处受限”,使其寸步难行,付出沉重的代价,而且也有力地打击了失信“老赖”的嚣张气焰。
但一些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的“老赖”,为了也能像常人那样乘坐列车、飞机,或出境,竟然自作聪明,耍小伎俩,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购买车票、机票,或办理出境签证,以逃避“失信”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可见,冒用他人身份证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要坚决打击失信“老赖”冒用他人身份证乘车、乘机等违法行为,绝不能让其的“伎俩”得逞。一方面,要严把验证关。铁路部门要严防死守,把好身份证验证关,严格按照“人、票、证”信息相符的规定,不让一名“老赖”冒用他人身份证乘车、乘机的伎俩得逞。另一方面,要加大惩处力度。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乘车、乘机的不法行为,相关部门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绝不纵容,除了采取高额罚款之外,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让“失信老赖”不能也不敢冒用他人身份证乘车、乘机。
当然,还应严惩“借用”身份证给老赖的“助纣者”,不妨也采取高额罚单、行拘等严惩重罚的举措,倒逼其遵规守法,自觉做到不借用身份证给“老赖”,堵住“老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乘车、乘机的“漏洞”,从而真正让失信老赖“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有力打击老赖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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