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被性侵警方不立案,该“复查”的不止案情
作者:李蓬国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湖南安化县13岁的芬芬被29岁男子带到宾馆发生性关系,事后芬芬家人报警称被强奸,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5月18日,安化县公安局法制办主任称,发生性关系时李某并不明知芬芬未满14周岁,而且芬芬长得比较成熟,两人属“约炮”,不属强奸。20日,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决定复查工作小组,立即赶赴安化全面进行复查。(5月21日澎湃新闻)
13岁女童与29岁男子发生性关系,警方居然不予立案,法制办主任还说是“约炮”,不算强奸,如此荒唐的言论实在令人瞠目结舌。
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子,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的男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判处无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死刑或者极刑。”2014年1月2日,根据中国对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最高人民法院解读称,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
也就是说,无论双方是否自愿,幼女是否看起来“成熟”,既然这位成年男子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属实,那么,毫无疑问就是强奸,而在我国强奸幼女必须从重量刑。这些都是常识,堂堂地方法制办主任居然说只是“约炮”,不算强奸,只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该法制办主任是法盲。这种可能性显然不大,因为这样的常识必然连法制办最基层的办事员都懂,堂堂法制办负责人,怎么可能不懂?当然,世事无绝对,也有可能他是真的不懂。那么,问题随之而来,一个法盲是怎么当上法制办主任的?当初是如何混入法制办的?后来又是谁提拔的?背后究竟有什么猫腻?难道不应该对该法制办主任的“成长轨迹”进行详细“复查”吗?
另一种可能,该法制办主任明知此案为强奸幼女案,但由于受其他因素影响,而不予立案。那么,问题又来了,究竟是他收受“好处”徇私枉法,还是迫于他人压力违心办案?难道不应该对警方不予立案的决策过程进行深入“复查”吗?
总之,连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的常识,都要靠舆论“倒逼”来提醒执法部门,想必背后有“不能说的秘密”。如果此番复查仅限于案情本身,而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查和问责,那么,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一种姑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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