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六合:对职业打假行为应立法规范
作者:李六合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一名职业打假人在武商量贩超级生活馆订购了总价52万元的干海参,后以这些海参的营养成分未达到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含量为由,起诉该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索求十倍赔偿。法院一审驳回该职业打假人诉求。(3月10日长江日报)
多年来,在日常的消费者维权行动中,有一群“职业打假人”,他们通过知假买假,而后通过“退一赔一”或“退一赔十”的维权诉讼,使得打假渐成一桩有利可图的“生意”。被誉为打假英雄的王海现在不干了,可千万个王海却涌现了出来。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和在不同地区的不同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同一类别的交易行为会有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的现象,是我们法律制度上的一种缺失。因此笔者认为,对职业打假行为应立法规范。
其一,打假的目的,是为了惩治制假和售假行为人,而职业打假人是把这当作一个赚钱的渠道,当打假发展成成了一群职业打假人的谋利手段,打假的公益色彩已经开始褪色,从中可以看出职业打假本质上就是一种假公济私的投机行为,是以社会力量为成本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行为。正因如此,一些发达国家对知假买假的行为不仅不予支持,而且还予以重罚。
其二,对职业打假行为应立法规范,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很有必要的.在这一点上,完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对打击买卖走私物品和买卖赃物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从根本上杜绝知假买假行为的发生。
其三,多年来,尽管政府各行政部门的不断打假,可高额暴利的巨大诱惑,使制售假冒产品的行为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不败之势,认真分析起来,这与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事前不预防,事后不真打的现象有关。所以在对职业打假行为应立法规范的同时,还要赋于地方政府的打假之重任,强化责任追究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定要追究相关部门以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其四,对职业打假行为应立法规范,建立完善的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全民积极参于打假,而不是少数职业打假人因私利而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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