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萌:大学生消费维权的时代何时到来?
作者:王小萌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随着“3·15”的到来和消费维权观念的逐步建立,校园消费维权活动比比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特殊的消费群体,消费维权的事例近年来层出不穷。大学生无论身处何地,都是一个庞大的群体,面对这个主要消费者群体,广大商家无不对其垂涎,校内的商家日益增多,商家和消费者的纠纷也在所难免。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帕金女士有感:“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和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选择每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
论及侵权的普遍性,前不久,西南大学洗澡贵的问题引发众议,颁布新措施以来,有同学反映:“洗澡完全和打仗一样,热水从以前按流量收费(0.036元/升)到现在按时收费(0.36元/分钟),意味着洗20分钟的澡需花费7.2元。”学生大呼:“请热水公司给我们一个合理的方案!”除了费用的问题,有同学反映,“李园园区洗澡水温过高,学生无法自主调控。”交了钱,却不能舒舒服服地消费和享受,这本身就是侵权行为。然而,数月过去,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和改善。无独有偶,校车的不统一收费使多位同学犯了难,“有卡刷一次(一块钱),没卡收两块。”校车管理人员如室内说。在校大学生小李诉苦水:“忘了拿校园卡,每次乘车却要多掏一块钱,贵了一倍。”定价的不统一无疑是对消费者的不尊重,尽管校车管理人员声明,“对校外人员一律两元售票,一元售票是为了减轻学生负担。”几毛钱的事虽小,却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生活起居的消费侵权,数额最大的当属网购。商家营业资质虚假、快递服务较差、商品质量有瑕疵等问题困扰着在校大学生们。大学生做微商的势头日益增加,有的微商甚至误入网络传销。专家表示,“正常的微商经营者只需要向供货商支付贷款,而网络传销则要另外提供入门费。”林同学做微商两个月赔了近千元,这时,同学告诉他,要赚钱就要发展下级代理商,也就是下线,手段常常是订单造假和炫富,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高价但不知名的面膜,抑或假冒伪劣的韩妆,虽然大多数学生对产品持怀疑态度,但仍有人选择去购买。
为什么会有侵权现象的出现呢?大学生作为没有稳定收入的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与社会的接触甚少,消费维权观堪忧,导致商家大肆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数量相当的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之甚少,加之他们认为维权的投诉程序过于复杂,处理事件时间长,成本过高甚至超过了原商品的价格,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息事宁人的观念,多数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痴迷于网购的陈同学说:“在网上买了几块的东西,但是维权所消耗的成本远远不止这个数,车费、电话费和无法计算的时间成本都让我们望而却步。”即便选择了维权,成功的比例也并不高,商家的借口和返现等表面的优惠、消费者不熟悉相关法律、网络平台的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使维护依法求偿权难上加难。另外,涉及到手机、电脑等高科技电子产品等侵权行为时,由于大学生对相关产品知识的缺乏,常常未能及时发现商家的侵权行为。
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维权主动性不高、法律执行力低及对消费维权的关注度不高等问题都是没有解决问题的关键。
谈及措施,一靠法制、二靠自觉。以法制规范良莠不齐的商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拒绝侵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拒绝购买假冒侵权的商品,对待不公平的侵权行为要敢于呼吁。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位消费者应该保持高度警惕,使维权成为一种习惯,增强辨析能力。专家表示,网购要保存好各类交易证据,协商无果后可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或工商部门投诉,除网购外的侵权行为敢于呼吁,不忍气吞声。此外,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宣传迫在眉睫,法学院的学生可以进行法律普及,或开设法律援助站进行义务咨询。
新型的消费将是“我做主”的时代,利用“3·15”的契机,从思维上改变,不依靠简单粗暴的行政法规,减少被侵权的可能,侵权后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消费维权观德改变,从大学生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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