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靖国:“偶像”混个负面上头条,该结束了
作者:周靖国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几年来,“偶像”负面新闻频发。明星吸毒、嫖娼、交通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破窗效应”愈演愈烈,对社会认知尚未成形的青少年产生了负面示范。舆论冷却之后,当事人照样粉墨登场,负面行为成本太低,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持续性的破坏。6月28日《人民日报》
公共行为不仅仅是道德约束,也不仅仅是行业约束,更应该法律约束。能够具有“公共行为”这一属性的社会群体,并对“公共行为”具有引导、示范效果的公共行为人,当然就是一些行业的领头人物,例如:官员、明星、业界精英等等。这些行为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绝对不是单纯的个体行为,而具有广泛的社会效仿基础。所以对公共行为人要有必要的条例监管。
《人民日报》对娱乐圈的娱乐大佬们这样发文,是有时代发展和进步需要的。俗话说: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圈子整日丑闻不断,声色犬马,对社会健康发展的影射和破坏作用已经日益凸显。不仅导致了整体社会的价值观走向,还泯灭了人性的最初美好。其实从严苛党风的建设,我们完全可以看到这一点。
党风建设和世风规范,对于我们来说同等重要。民族的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岂能允许一个乌七八黑的行业;岂能允许几个乌七八黑的官员;岂能允许几个乌七八黑的所谓明星在社会舆论场闯堂入室?
娱乐圈负面成风,越负面越“明星”的舆论价值走势,本身就是人性价值的堕落。靠“脱”成名;靠“裸”成名;靠“睡”成名;甚至靠“啪啪”成名,不能不说已经成为娱乐界的一种营销手段。而且这种手段很容易上位,其背后的商业价值目的很容易达到。这样的结果恰恰印证了社会价值取向的跑偏。
说到这事估计谁也忘不了前几天的吴亦凡约炮门事件。这样的事如果发生在某官员身上,也就分分钟的撂倒了。而发生在娱乐圈也就是茶余饭后的,或者再发个律师函基本平息,安全着陆。这样的丑事对社会肌体的伤害,无法追讨。很显然,从道德、行业管理、法理三个角度看都是一种不公平。客观看,公共行为管理立法确实远水不解近渴,那倒不如不行政管理的“一票否决”制度,套用到“偶像”负面的管理环节。谁伤害了社会的健康肌体,那就不客气“一棒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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