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卿:被逼给狗下跪,该赔偿的究竟是谁?
作者:李忠卿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29日上午,夏师傅在金牛区兴元绿洲小区送完装修材料后准备开车离开时,不慎将小区内的一条小狗碾死,随后遭到狗主人的殴打。夏师傅称,期间自己还被逼给小狗下跪。他认为,这让他的人格受到了侮辱。(7月31日《成都商报》)
车辆碾死小狗,同样属于交通事故,只要车主与狗主自行协商,给予一定的赔偿,这件事也就和平解决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实在不行的话,还可以求助于警方,因为法律是最公平公正的。
心爱的小狗死于交通事故,作为狗主确实很心疼,这种心情我们完全可以理解,毕竟有些宠物很通人性,深受主人宠爱,一旦发生意外,宣泄一下情绪似乎也情有可原。但是对肇事的车主又打又骂,就略显过了头,至于将车主拖出车外进行人格侮辱就更不应该了。
车辆碾死小狗,狗主有权向肇事方追偿,这样的案例以前时有发生,公理自然站在狗主一边,要求车主赔偿800元,我看也是合情合理的,有些名贵的小狗身价不菲,动辄就是上万元,相信这个赔偿数额车主可以接受。
但是,赔偿的归赔偿,尊严的归尊严,狗主用狗链套住车主,强行让其给死狗下跪,这种人格侮辱与碾死小狗相比,情节更加恶劣与严重。从某种程度上说,小狗有价,人格无价,尊严是金钱无法计算与替代的,因而,法律更注重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让我惊疑的是,车主夏先生在寻求法律保护时,警方对这一侮辱人格的情节并不在意,责令车主赔偿800元了事。这就怪了,碾死小狗当然需要赔偿,但是车主受到的精神损害,警方为何就撒手不管呢?难道执法者连这一简单的常识都不懂?从这个意义上说,最终该赔偿的我看不是车主,而是任性且为法盲的狗主,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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