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云鹏:让老赖“处处受限”需加强联合惩戒
作者:徐云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事事守信,路路畅通”的工作体制机制。(2016年9月26日 《北京青年报》)
2013年,最高法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贷款、注册办企业、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的联合惩戒网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事实上,在新闻媒体上和车站码头、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大屏幕上,把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照片曝光出来,不仅能够敦促“老赖”积极还债,还会让社会和市场方面掌握“老赖”的信息,警示与其交易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令其经营活动处处碰壁,起到约束其诚实守信的客观作用。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这无疑是信用体系建设和法治建设并驾齐驱的结果,预示着惩戒失信执行人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加密,有利于提高打击“老赖”的实效。
法必行,行必果。法律不能被执行,就等于没有法律。惩戒“老赖”的措施不断完善与缜密固然重要,但最为关键的还是要落地结果,唯有严厉制裁,才能够保证法律获得服从、“老赖”现象消弭。9月23日,河南省高院对外发布,方城法院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协助划拨“老赖”存款义务的农行新春支行罚款10万元。对于银行故意做老赖“后盾”的现象,果断施以法律的惩罚功能,既是维护法规的公平正义,也是向人们展示法之为法,也在于有有效制裁措施作后盾,任何侥幸心理都要不得。
不可否认,制度机制管根本。仔细分析,许多管理制机制施形同虚设、束之高阁,缺乏权威性和实效性,除了落实不力外,其本身不配套、不封闭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不封闭的机制,就没有效力。确保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惩戒失信执行人的运行机制,就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能保证惩戒措施落实到实处的完备封闭的惩戒运行体系。这个体系,要环环相扣,相互制约;既有起点,又有终点;既有过程,又有结果,而不能出现断茬和脱节。假如存在一两个漏洞,“老赖”就会从中溜出去,令惩戒效力大打折扣了。
联合惩戒出效力。如同军队打赢现代战争需要诸军兵种协同作战一样,让失信执行人“处处受限”,同样需要公安、民政、金融、税务、工商、互联网企业等部门恪尽职守,高度负责,做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全面覆盖,而不能成为阶段式、运动式的突击整治,也不能成为某个单位或者是某些部门的孤军奋战、单打独斗,若是像河南省唐河县新春农业支行那样不支持配合,故意做老赖的“后盾”,惩戒失信执行人的措施办法,即使有千条万条也将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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