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杨:“同人文”创作需“有法可依”
作者:刘杨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一则“金庸状告作家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侵权”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同人文”存在的合法性也成了讨论的焦点。“同人文”的形成是由于那些热衷于名著的粉丝为了延续心中意犹未尽之感,通过对名著原型进行适当移植进行二次创作而来的,而小说内容却与原著大相径庭。经过若干年的不断发展,“同人文”慢慢步入了法律的“灰色地带”。随着“金庸起诉江南”一事的不断发酵,“中国的‘同人文’将要走向灭亡”的言论四起,那么“同人作品”是否真的会就此终结?
其实,伴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同人文”从“三不管”到“有人管”,从“自娱自乐”到“批量生产”,这是“量变”引发“质变”的结果。如果说“同人文”就是抄袭,难免有些危言耸听,但确有原创精神发挥不足之嫌。在江南《关于金庸先生诉<此间的少年>案件的声明》中提到“我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正式出品此书”,这说明江南本无“冒犯”之意,因为法律并未有所规定。那么原著“大家”是否可以给予网文“小辈”一个机会,给网络小说发展一个机会呢?所以,打官司争个“你死我活”并非“归途”,提升创作人社会责任感,帮助完善网络小说法制环境才是“正道”。
如何才能让“同人文”步入法律的“正轨”?笔者认为,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完善。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法律法规也应结合实际、不断更新,这就要求公民要擦亮“双眼”,不断对现有法规提出更高要求;法规制定部门要积极探索,研究出解决当代新问题的方法。二是“同人文”要以原创引领。原创是作家想象力、创新力的象征,它是小说发展、前进的不竭动力。原创是反映作家思想的内在体现,表达着对现实的感悟,这是作家想要表达的,也是读者想要体味的。笔者认为,原著给予“同人文”的应该是创作思路的启迪,而不是照搬原著原型来提升自身的“点击率”。三是读者要有甄别意识。“同人文”是否涉及抄袭需依情况而定,有些“同人文”只是单独运用了原著原型人物,而内容基本属于原创,有些则内容也基本相似。故而,读者要有意识地抵制涉嫌抄袭的“同人文”,净化网络环境,做一个有思想、有法制意识的读者,积极为“同人文”“合法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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