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征:法律不能对“过劳死”坐视不管
作者:曲征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最近,苏州一个24岁的工程师,不抽烟不喝酒,无不良嗜好,却因为加班频繁而猝死。一旦发生“过劳死”,我国法律上也没有对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明确规定,导致“过劳死”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12月12日《北京晨报》)
“过劳死”是近些年不断发生的现象,已经引发人们强烈关注。公司高管、工程师、白领甚至公交司机、警察、教师等等,都成为“过劳死”发生的人群。2014年曾有媒体报道,东莞一位工程师猝死前竟然有一个月加班190小时的纪录。可见“过劳死”受害者的工作劳累程度已经到了什么地步。
尽管《劳动法》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真正执行到位的并不多,尤其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执行情况更不容乐观。而对于过度加班情况,法律好像也束手无措,所以劳动法又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就是说,法律以“提高加班费”的方式,对于加班现象做了妥协。
劳动法没有彻底禁止延长劳动时间,既有现实情况考量,又有面对现实状况的无奈妥协,这就导致加班加点现象愈加泛滥。对于加班加点,有些用工单位能够依法依规支付加班费,但有的用工单位连加班费也不给。
而加班加点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动加班,也即用工单位逼迫,一种是主动加班,即劳动者为了个人利益而主动要求加班。不管哪一种加班方式,都是对劳动者身心的伤害,也都是导致过劳死的诱引。法律对此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坐视不管。法律应该给加班加点设个底线,并有效禁止劳动者被动或主动地突破这一底线。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劳动者的身心保健更应该得以关注与体现,而不是社会越发展,人们越要因劳累而死。目前,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我国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过劳死”第一大国的头衔不是荣誉而是耻辱,因为它反映出国民生存状况堪忧,我们理应尽快摘掉这种耻辱的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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