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征:必须让少年欺凌者付出沉重代价
作者:曲征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16日,湖南石门县一初三女生被4名女生殴打辱骂,打人者要求其下跪,并不断对其扇耳光、脚踹、棍打。经公安机关调查,目前涉案7人中已到案4人。(12月18日《京华时报》)
被殴打的女生闫某只是与殴打者马某的男朋友在QQ上聊了几句,马某便纠集几个女孩对闫某拳打脚踢,并且拍下视频发到网络,可见这几个女孩并不将打人当做一件丢人的事情,还当做了一件无比荣光的事情。
近段时间,校园欺凌现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许多人探求其根源,也为消除这一现象支招。有从学校角度来分析的,有从社会环境来分析的,但是笔者认为,之所以校园欺凌现象不断发生,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对欺凌者处罚太轻。
对于校园欺凌者,处罚的方式一般是批评教育,同时家长出面赔礼道歉,再进一步就是肇事学生家长拿出资金赔偿一下被殴打的孩子,最厉害的处罚方式,也不过是行政拘留,所以根本触动不了打人者的神经。
在国外,对于学生打人事件的处理相当严厉。学生打人会坐牢,甚至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但是我国对于青少年欺凌现象处罚起来却相对轻松,一方面受到《未成年保护法》的制约,一方面受到《刑法》的影响。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样的规定,足以让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打人时放开手脚,毫无顾忌。
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心理已经出现早熟现象,再用《刑法》规定来量刑,已经有些不合时宜。笔者之见,一些法律法规必须加以修改与完善,在对待青少年犯罪量刑上有必要加重,这样做,能够有效减轻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加重处罚校园欺凌现象,从而减少甚至杜绝青少年欺凌现象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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