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征:不能任由写作软件横行恣肆
作者:曲征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虽然法院还未做出最终判决,11名作家共同起诉《锦绣未央》作者涉嫌抄袭一事已经让网络文学抄袭现象重新回到了大众的视野之中,甚至于有网络媒体推测《锦绣未央》是作者使用了“小说写作软件”完成的。尽管这种推测并未获得证实,但是所谓“小说写作软件”却是现实存在的。(2月12日《西安晚报》)
记者发现,“小说写作软件”在网店上可以买到,有家网站,上面将近有130款相关软件在销售。通过“写作软件”进行文学创作,实际上是将别人作品的片段进行汇合,此种做法无异于“汇编”。说白了,利用软件进行“创作”,不过是对原作者作品的一种“演绎”,在未征求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演绎”,是一种侵权行为。
文学创作应该是一种费神费力的智力劳动,但是因为写作软件的出现,使写作变成不劳而获。不需要文学天分,不需要字斟句酌,依靠一款写作机器就能够快速造就一篇小说、一首诗歌,说不定还能冠以“作家”头衔,实在太会投机取巧了。
尤其是,软件设计者早已将许多小说的情节与语言集合于一起,然后输入软件之中,软件“创作”的“作品”不过是一篇吸取了各种小说情节语言的大杂烩。因为是大杂烩,所以不容易被人认定是抄袭,这就增添了其抄袭、剽窃的隐秘性。但是本质上说,坐享其成的“作者”,窃取的依然是别人的劳动成果。
软件设计者依靠别人的作品情节语言打造软件,然后出售卖钱,本身就侵犯了许多作者的权益,涉嫌依靠侵权牟利。而购买者廉价购买之后用软件“写作”,是对原作者的再次伤害。所以,软件制造者以及购买者实际上都涉嫌侵权行为。
从这点来说,既不能让写作软件上网站销售,又要打击不劳而获者依靠软件“创作作品”,对于依靠软件写作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令其付出沉重代价。面对新技术新情况,相关方面也应该尽快出台规定细则,严格防范这种软件的出售与蔓延。
文学作品应该是作者智慧与汗水的结晶,违背这种理念的写作软件,理应被遏制。如果任其发展泛滥,必然侵权与抄袭齐飞,伤害与剽窃同行。既毒化社会风气,也不利于文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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