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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鸿:采“野草”判三年,究竟谁的责

2017-04-19 13:44:06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顺手采几株“野草”也能犯罪,进而被判刑罚款,让人感觉甚为荒缪!原来此“野草”非野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秦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犯罪事实。而...

  作者:泽鸿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河南省卢氏县秦某觉得山坡上的“野草”好看,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4月19日澎湃新闻)

  顺手采几株“野草”也能犯罪,进而被判刑罚款,让人感觉甚为荒缪!原来此“野草”非野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秦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构成犯罪事实。而值得揣摩的是当地检察院评论此类无意中的犯罪为“法律意识淡薄”,还望群众引以为警。

  “法律意识”意为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而从秦某案件来看,他的行为完全和法律意识“不沾边”!整个案件除了反映秦某对植物类别的无知,毫无“法律意识淡薄观点”体现。对植物的高度认知应该是植物学者与爱好者的专长,难道要所有人都去钻研植物学问,才叫法律意识健全?

  秦某本着爱美之心,只是单纯觉得好看,顺手采了几株野草,并无主观犯罪之心。而从“野草”两个字推测来看,可以想象周围并无保护措施或警示牌,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毫无任何保护措施,怎么能体现出保护植物的光环,让人敬而远之?在“野草”被采之后,当地林业局是“上纲上线”,按法律条款严办,如此截然相反的处理方式,是否在掩盖什么。同时,当地检察院出面把焦点引向“法律意识”的说法上,背后是否有着猫腻。

  纵观事件,当地林业部门事前不警戒、不警示,是典型的保护缺失,办事不作为行为,其不仅不追究内部责任,反把罪责全部推向秦某,甚至还有串通检察机关,虚构焦点,转移群众视线的嫌疑。目前,主犯秦某已经“伏法”,“不作为”的从犯当如何论处?还应给群众一个正面的回应!

  “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言前定则不跲,事前定则不困,行前定则不疚,道前定则不穷。”以此为鉴,不管是单位还是干部个人,都应该事前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有方向,才能做好事、成大事、为民办事实。同样,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有秉承“过则勿惮改”之心,敢于承担责任,才能让组织信任,让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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