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林:叉车为临沂暴走团“护航”要不得
作者:郭喜林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8日早晨,山东临沂山鹰户外协会一暴走团在马路上暴走时,部分队员被一辆出租车撞倒,导致一死两伤,引起多方关注。13日晚,同属山鹰户外协会的另外一支暴走团,全员佩戴反光条在街头暴走,同时,队尾跟随一辆叉车“护卫”。该暴走团队长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他本人是做叉车出租生意的,事发当晚他儿子结束工作后开叉车返回,刚好遇到暴走团在活动,于是便有队员让叉车行到队尾,“护航”行为并非常态(7月15日北京青年报)。
既然叉车“护航”并非常态,那就应当认真反思,而不应当以暴走为名与出租车的交通事故相互形成对立状态。因为,出租车与暴走团成员发生的交通事故纯属偶然事件,并非出租车公司的集体行为。而且,暴走团以锻炼身体为名,组织人员行进在机动车快车道上,这本身就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如果暴走团妄想“以暴制暴”,那不仅是绝对错误的,而且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是用叉车为暴走团“护航”,已经超越了叉车依法享有的社会化服务功能。而且,叉车行进在机动车快车道上也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要求的。因此,对于叉车为暴走团护航的行为,临沂警方应当依法追究叉车司机的法律责任,决不允许非机动车在城市机动车道路上非法从事与叉车服务无关的其它活动。同时,必须依法追究叉车司机的法律责任。
平心而论,我们并不反对公民以暴走等不同方式进行体育锻炼。但是,正当的体育锻炼决不允许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和人与机动车辆的行驶安全。更不能为了实现暴走运动毫不顾忌每个暴走者的生命安全。如果每个暴走运动者不敬畏和珍惜自己的生命安全,那就失去了暴走锻炼身体的实际意义。而且,当暴走行进在机动车快车道上与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死两伤的悲剧之后,暴走团成员应当依法汲取深刻教训,并自觉停止在机动车快车道上继续暴走运动,以确保每个暴走成员的生命安全。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山东临沂的暴走团成员不仅没有停止在机动车快车道上的暴走运动,反而让叉车为其“保驾护航”。如果不采取健康的心态开展体育运动,而是采取极端而又变态的方式继续在机动车快车道上进行暴走,这些中老年人的行为应当受到临沂市公安交通警察的依法阻止,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故意扰乱社会道路交通秩序。
作为中老年朋友,应当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年轻人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而绝不是做带头违法的榜样。
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先生说:“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他还说:“礼貌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使那些受以礼貌的人喜悦。”也就是说,开展体育运动不仅是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而且是每个公民遵纪守法和社会道德的正确选择。如果公民开展体育运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德要求,任何自由选择都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且,违法的自由选择,必须受到依法问责。作为公民,只有人人受制于法律,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开展户外体育健身运动,才能依法受到保护。正如古人所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而且,面对每个人的鲜活生命,更需要居安思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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