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楠之:打击少年犯罪应当重心智轻年龄
作者:张楠之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用手机软件上网与陌生男子聊天,约对方到宾馆见面,待对方“上钩”后,冲进房间抢劫钱财……陕西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办理了一起抢劫案,10名犯罪嫌疑人只有一人满18岁,其他人全是未成年人。很难想象一个“00后”抢劫团伙作案手法如此娴熟,他们的组织者今年仅16岁,作为“诱饵”的女生也才14岁。(7月17日《西安晚报》)
甘罗12岁出使赵国,凭三寸不烂之舌给秦国谋多十几座城池,被秦王赢政封为上卿;康熙16岁亲政,在此之前,自行设计除掉了权臣鳌拜,掌握大权——这些可不是传说故事,而是正史中记载的确确实实的历史事实。
或者有人会说,这都是漫漫历史长河里的特例,但是,考虑到对“穷人的孩子早当家”这句话很多人还是非常认同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说,那些认为年龄小的孩子行为方式也一定幼稚的人,其实是忽略了生活环境与个人心智发育之间的关系。
生活环境较为单一,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与家庭之间过着“两点一线”生活的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通常都会相对单纯一些。而且,其中的一部分即使到了成年期,一路从学校到学校,读到博士毕业开始教书,甚至自己也带起了研究生,在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前仍然显得幼稚、单纯的也大有人大。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一些高学历的成年人屡屡成为骗子诈骗的目标的原因所在。
但是,对于那些生活环境较为复杂,或者从小就对一些负面现象耳濡目染的孩子来说,心智的发育就可能比普通的孩子要快,这种快会呈现两个不同的发展方向,一个方向是向好的,使其出现类似“穷人的孩子早当家”的早熟,较早地表现出责任担当意识,具备较好的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另一个方向是向坏的,使其像新闻中的这位16岁的“老大”一样,在对社会和他人的破坏和伤害上出现“早熟”,产生低龄化犯罪。
在我们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有余、惩戒不足的现象。这与定罪量刑时在年龄面前“一刀切”的做法有关——将年龄作为一个“硬杠杠”,却忽视了同一个年龄段不同个体之间心智水平上的差异。一些犯罪的未成年人甚至明确知道自己的年龄犯什么样的罪会面临什么样的惩罚,从而主动“控制”自己的犯罪行为和伤害程度。
当然,要对不同个体区别对待,则又牵涉到如何对不同个体的心智水平进行科学判断的问题,以及在科学判断的基础上如何保障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需要一揽子的改革、创新和努力才能解决。
从国内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在这一领域的改革、创新早晚要进行,而从国内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来看,这样的改革、创新进行得越早越好。否则,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往往也是未成年人,目前这种状况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极为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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