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劳动者“拒绝加班”权利不容践踏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员工因身体不适“拒绝加班”,第二天却被工厂拒绝入内!近日,记者从江苏江阴总工会获悉,江阴祝塘某服装公司的胡某,因工作强度较大自感身体不适,“拒绝加班”,第二日,胡某到公司上班被拒绝入厂。在和公司僵持阶段,胡某属于旷工吗?通过工会调解,公司方同意按最低工资水平支付胡某在双方僵持期间的工资。胡某经考虑,选择留在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5月8日《现代快报》)
因工作强度较大自感身体不适,这家服装公司员工胡某“拒绝加班”,第二天上班竟被拒绝入厂,这明摆着企业要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就等于把他给开除了。笔者认为,劳动者“拒绝加班”等合法权利不容践踏,一些企事业单位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规的内部管理制度,不能肆意践踏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诚然,企业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并不违背国家的劳动法规。但是,安排员工在8小时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加班,应当征得员工的同意,即员工可以选择加班,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如果企业强迫员工加班,或根本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就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也必将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这家服装公司员工胡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拒绝加班”,公司将其“拒之门外”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企业不能因为劳动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将其视作不遵守内部规章制度而加以处罚,或干脆解除劳动合同变相开除。
可喜的是,经过当地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解,这家服装公司纠正了这种错误做法,按最低工资水平支付胡某在双方僵持期间的工资,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此事虽然得到了妥善解决,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却让人深思。如今,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一味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为赚取更多的经济利润,经常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地工作,有的还象征性给点加班工资,有的根本就不支付任何加班报酬,如果员工进行抵制或拒绝加班,企业主或管理者便以扣钱、开除等方式威胁,而许多员工为了能保住“饭碗”,只好忍气吞声不敢维权。
殊不知,这样做,企业在短期内可能会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是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而获得的,不仅是一种榨取员工血汗的“不干净”经济利润,也会严重挫伤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让他们始终没有一个归属感。长期以往,有能力的人跳槽离去,留下的人或许就会消极怠工,企业也难以持续发展和做大做强。可见,企业任意践踏劳动者“拒绝加班”等合法权利,从长远来看,就有可能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
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劳动力人口呈下降趋势,人力资源将是一个企业越来越重要的财富。笔者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容践踏,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劳动法规。而维护好劳动者诸如“拒绝加班”等合法的权利,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和选择,并根据能力和工作业绩,给予员工较好的工资福利待遇,让广大员工对企业有强烈的归属感,他们就会视企如家,一心一意为企业工作和服务,企业最终才能得到稳定、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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