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拾金索酬”不能漫天要价没有限度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6月23日,一段视频“刷屏”朋友圈:浙江宁波一名大妈捡到一名年轻女子的手机后,索要2000元报酬,但失主只愿出500元,并送上一筐杨梅表达谢意。然而大妈不仅拒绝将手机归还,见失主报警后怒摔手机。(6月24日《解放日报》)
捡到别人是手机,索要一定的报酬无可厚非。然而,浙江宁波这名大妈却来个“狮子大开口”,索要2000元报酬,在未得到满足后竟怒摔手机,这种行为显然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笔者认为,适当的“拾金索酬”可以有,但拾主千万不能“狮子开口”漫天要价,甚至故意破坏捡拾的财物,否则,拾主不仅要归还不当得利,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毋庸置疑,拾得遗失物交还失主不图任何回报,是值得称赞的优良传统美德。但在寻找失主和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必将造成一定的误工费等损失,如果得不到相应补偿,或许就会影响民众拾金不昧的积极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拾金索酬”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但拾得遗失物索要报酬,也不能随心所欲、漫天要价。
如今,一部智能手机的价值也就数千元,如果之前双方没有约定,或者是失主为了找回遗失物而悬赏的金额,这名大妈索要2000元的报酬,显然有点不合理,而失主愿出500元并送上一筐杨梅表达谢意,非常合情合理。但大妈或许觉得手机是捡的不是偷的,不达目的就不归还,在双方引发纠纷失主报警后,从而触怒大妈摔手机。殊不知,拾主捡到失物者既无权占有,也无权处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名大妈拒不归还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手机。而大妈怒摔手机具有主观故意性,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如果毁坏财物的价值超过了一定的数额,不仅要赔偿,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一事件中,大妈可能是法盲,如果她知晓相关法律条款,或许就不会做出如此鲁莽行为。
其实,由于相关法律对保管遗失物等费用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规定报酬不得超过遗失物价值的比例数,因而实践中双方很容易产生分歧和纠纷。笔者认为,时代在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要与时俱进,对“拾金索酬”现象应该包容。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有关部门在大力鼓励民众向上、向善和拾金不昧的同时,也有必要营造一个“对等补偿”的良好氛围,并通过相关法规制度确立起来,要让好人做好事而自身不受损失成为一种社会常态,才能让好人们没有后顾之忧,才能促进社会文明风气的根本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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