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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秋:借口“笔误”改裁定结果居心何在

2018-09-06 10:29:09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文书撰写要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
  作者:向秋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针对有曝料称,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法官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一事,新乡县人民法院院长侯贵枝在接受记者问询时表示,感谢监督,法院会高度重视,并调查落实。(9月4日 中国新闻网)
  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文书撰写要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法院出具裁定文书,本容不得半点马虎。
  然而,据媒体报道,河南省新乡县法院却出现法官以“笔误”为由,修改生效的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修改过的裁定书不仅“更正”了“笔误”,而且更改了裁定结果。
  裁定书被修改的内容具体有有2处。一处是:“裁定书第3页倒数第2行‘第二百二十七条’应为‘第二百二十五条’”;另一处是:“裁定书第4页第6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定书若真有笔误,进行更正尚可理解。但新乡县法院法官借口“笔误”改裁定结果,却令人疑窦丛生。
  对于“审判”审理的案件改为“复议”裁定,法律专家认为,审判审理案件的法院诉讼有一套严格的程序,需要原被告双方对自身的诉求提出充足的理由和证据,且有一审二审两道程序把关,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复议程序则不同。司法实践中,法律对复议程序没有硬性规定,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主办法官审卷后酌情定夺。
  由此看来,新乡县法院法官将理应通过“审判”审理的案件,变为由“复议”裁定,是严重的程序错误。这种错误的程序,很难保证结果的公正性。修改后的裁定书一旦执行,即意味着一方将面临高达一两千万元的巨额损失。
  《法官法》规定,法官应“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新乡县法院法官借口“笔误”改裁定,做法明显不当,既违反法官的职业道德,又有违法律的严肃性,背后更可能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法官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的问题被曝光后,新乡县法院方面表示会高度重视,并调查落实。希望有关方面认真开展调查,弄清有关法官修改裁定结果的真实意图,并查清背后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和暗箱操作等问题,依纪依法做出处理,给当事方和社会公众一个合理合法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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