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倾听民意 为民发声 开化民智

我要投稿
您的位置:首页 > 百家争鸣 > 列表

游德福:交警大队长酒驾被免职,教训深刻

2019-03-24 02:58:23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执法犯法的交警大队长酒驾被“当众带走”,很快被免去职务,这不能简单的当笑话看。酒后驾驶不是小事小节,而是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和纪律惩处。而且,在建设...
  作者:游德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近日,陕西甘泉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孙某因酒后驾车,在延安市区中心街被民警带走。记者21日晚间从陕西省甘泉县官方获悉,甘泉县委决定给予孙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3月23日 人民网)
  执法犯法的交警大队长酒驾被“当众带走”,很快被免去职务,这不能简单的当笑话看。酒后驾驶不是小事小节,而是触犯法律、违反纪律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和纪律惩处。而且,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碗水端平,虽然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在此地有失偏颇,但肩挑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重任的交警大队长“栽”在酒后驾车上,执法者违法,查酒驾的因酒驾被查,的确是闹了一个大笑话,真可谓丢人现眼。罢去丢人现眼者的“官职”,大快人心。这乃教训之一。
  教训之二。对公职人员酒驾,除了交警部门对其行政处罚之外,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对其纪律和行政处分,这是纪律要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依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公职人员酒驾,是违法的交通行为,除了交警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之外,是党员的,必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公职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其一言一行代表的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公职人员更应该模范遵纪守法。《党章》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公务员法》规定,模范遵守法律是公务员的义务。公职人员酒后驾驶,不仅触犯了法律,而且违反了党的纪律,既反映出一些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也反映出这些公职人员纪律意识淡薄、规矩意识不强。对公职人员酒驾,除了交警部门对其行政处罚之外,还要对其实行纪律和行政处分,这是加强公职人员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交警大队长酒驾被免职,教训深刻。每一名党员、公职人员都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意识,对法律和纪律多一点敬畏。“畏法度者最快活”,希望每一名党员、公职人员自觉守住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在遵纪守法中开启自己的幸福人生。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容不得一丝疏忽。公职人员也好,其它公民也罢,都要增强交通法律意识,加强自律,充分认识酒驾的危险性,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酒后驾车,给自己也给他人一个安全的交通秩序。

更多

热门关键词:醉驾 酒驾 大队长 游德福

  凡本网注明“来源:时评界”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作者和时评界共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时评界”。纸媒使用稿子,须告知本网站,由本网站提供作者联系方式,由纸媒支付稿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X(非时评界)”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作品内容、版权等存在问题,请在两周内同本网联系,联系方式:电话:15275837293 E-mail:spj@shipingjie.net QQ:1969838368
  时评界暂未实行稿件付费制。所有投稿的作者,本网均视为充分理解并接受此项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