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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帝:莫让“四次认定不属工伤”寒了劳动者之心

2019-08-06 04:25:21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稷山县人社局四次认定段某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的依据源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作者:刘帝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名男教师段某暑期加班吃午饭时猝死,工伤认定一波三折。近日,新京报记者从稷山县人社局及死者家属处获知,该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分别被政府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销,第四次依然认定不属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未在岗位上遇故身亡”。(8月5日 新京报)
  稷山县人社局四次认定段某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的依据源自《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人社局认为,段某在下班时段到餐馆就餐,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的规定,且吃饭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予认定。
  稷山县人社局的认定结果看似合乎条例规定,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因加班用工作餐时间突发疾病身亡也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范围,将该情形认定为工伤,有利于维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可见,段某加班用餐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并非不可。
  那么,为何稷山县人社局的认定结果被三次裁撤之后,第四次依然不予认定?是管理者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还是工作缺乏主观能动性,照本宣科,不认真领悟相关规定,不思为民做主,不愿为劳动者撑腰?人社局本应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人社局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其认定结果。不积极搜集证据,厘清事实真相是对逝者及其家庭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广大劳动者的不负责任。
  同时,“四次认定不属工伤”,实难令公众信服,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容小觑。有网友戏谑到“加班别吃饭,饿死就算是工伤了”,言辞犀利,却也耐人寻味,按照稷山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思维,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范围发生的事故均不属工伤,这让人不禁想要感叹一句:加班需谨慎!
  加班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发展,加班期间无法保证劳动者的权益,谁还能真心实意的去付出、谁还敢义无反顾的去拼搏?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提高管理者履职尽责水平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条例、规定,真正的从保护劳动者及其亲属利益出发,否则,寒了劳动者之心,也伤了全社会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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