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冒用“爱心卡”拉扯女司机,须追责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湖北十堰。一名女子使用他人“爱心卡”坐公交车被识破,冲进驾驶舱试图抢卡,驾驶员江艳丽为避免事态升级便将卡还给女子,获得公交集团颁发的“委屈奖”。(11月1日澎湃新闻)
湖北十堰33路公交车司机江艳丽为避免事态升级危及公共安全,将收缴的“爱心卡”还给了该女子,司机江艳丽针对突发事件沉着冷静,处置得当,确保了一车乘客的安全,受到公交集团的奖励,但对冒用”爱心卡“并拉扯司机的女子,必须严肃追责。
冒用“爱心卡”涉嫌违法。
“爱心卡”是专门为对残疾人、现役军人、伤残军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坐公交而制作的公交卡,是政府给特定人群发放的政策福利,根据规定 ,“爱心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冒用他人“爱心卡”不仅违背了政策规定,没有体现出政府特殊人群的关爱,侵犯了正常持卡乘客的权益,扰乱了正常的乘车秩序,也加重了政府公共财政、公交公司经营负担。冒用“爱心卡”,让公众为这种不诚信行为来埋单,势必会引起广大市民的不满,最终损害的还是特殊群体的权利和利益。遇到有乘客冒用“爱心卡”,公交司机一般都会予以当场没收,被冒用的“爱心卡”也会被列入黑名单。据了解,湖北十堰该女子此前冒用“爱心卡“乘车时,已被司机发现并提醒多次,但她仍然我行我素,屡教不改,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违法次数和累计金额对其进行处罚。
更为严重的是拉扯驾驶员涉嫌犯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湖北十堰冒用“爱心卡”女子脚踹安全门,冲进驾驶舱,拉扯行驶中公交车的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予以严惩。近几年,类似判例也有不少:2012年,浙江杭州女子张某因在行车途中拉扯司机而使公交车失控,导致乘客受伤、建筑物破损、车辆损毁,被判刑10年;2016年,福建晋江女子吴某英因乘车过了站拉扯司机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花圃,吴某英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18年,福建乐清一醉酒男子陆某因在公交车上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进而动粗,致使公交车与一轿车发生刮擦,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10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15人身亡的惨案,也是因女乘客拉扯司机酿成的……
湖北十堰33路公交司机江艳丽为保护一车乘客安全,顾全大局,临危不乱,当然应该表彰,但冒用他人“爱心卡”并拉扯女司机的女子也不能轻易放过,好在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当地警方会依法依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良女子进行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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