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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宏:“网红烟花”换“马甲”监管不能干瞪眼

2021-03-05 10:29:19 www.chinaqi.net 来源:时评界 有0人发表了看法
[导读]  2月14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发布通知,明确将冷光烟花纳入烟花爆竹管理,对非法网售集中清理整治;2月1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整治要求,目前在实体店面和网络平台销售的...

  作者:周志宏

  今年1月,在浙江台州,一名女子为拍视频,在停车场用“钢丝棉烟花”玩起“甩花”,结果引发车辆起火;在上海,一名男子在车顶玩“钢丝棉烟花”,产生的火花致使两辆汽车遭了殃……(法治日报3月4日)

  据报道,今年春节期间,多地发生燃放烟花爆竹事故,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安全风险问题引发关注。

  2月14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发布通知,明确将冷光烟花纳入烟花爆竹管理,对非法网售集中清理整治;2月16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整治要求,目前在实体店面和网络平台销售的“钢丝棉烟花”要全部下架并妥善处置;2月19日,国家邮政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快递企业严密防范违法寄递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行为。短短几日,多部门密集发文,并且没有留下“过渡期”“缓冲期”,可见有关部门治理的决心。

  现在的问题在于,大众对这两种产品的认知存在误区。很多人甚至并不清楚什么是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有的人会把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当成一类物品,都归属到烟花爆竹中,其实,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实际上并不是一回事。还有就是,卖家和买家都存在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的问题。在多家销售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的网店中,商家的介绍都是“没有危险”“摄影道具神器”等。加之,在利益驱动下,未获许可的企业采用较为隐蔽的方式生产、运输、存储和销售这些产品,在销售时,有意淡化甚至掩盖其属于烟花爆竹或易燃品的商品属性,使得监管机关无法对此类违法行为展开快速高效的查处,或者查处成本较高;再者,监管力量与资源的稀缺性和违法行为的易发与多发性之间的反差,也在客观上削弱市场监管效果。

  然而,近期调查发现,相关通知出台后,在多个电商平台,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已成为违禁词,直接搜索已经搜不到相关产品。但用“仙女棒”“网红烟花”“手摇铁绵花”等关键词进行搜索,会发现仍有多家店铺在销售,并且这些网店大部分依旧可以正常发货,有些网店在春节期间的订单较多。与此同时,地铁、快递等环节安检也存有漏洞,买卖双方仍然能够正常收售货物。更须引起重视的是,对于如何检测和认定,如何妥善处置卖家主动下架和买家购买的“钢丝棉烟花”,仍未有明确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在落实其主体监管责任的同时,应紧密配合、及时共享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信息,提高监管效率与效果;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负有监督责任的安监部门,应与网络平台经营者协作,全面排查打击与此类产品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予以监管的公安等部门,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应与快递行业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协作,阻断此类产品的运输渠道。

  “网红烟花”换“马甲”,监管不能干瞪眼。根据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是作为烟花爆竹类的冷光烟花,还是作为易燃危险物品的“钢丝棉烟花”,其生产、运输、存储和销售行为均应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行政许可。根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钢丝棉烟花”应属于“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有关部门亟需开展相关活动,严厉查处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等行为。着重排查各类烟花销售摊点,严管经销商进货渠道,确保这些产品不流向市场。

  此外,易燃易爆物品的销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妥善处理下架产品及之前网购的冷光烟花和“钢丝棉烟花”,严防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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