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预付卡设置“冷静期”是一种消费保护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将有力推动预付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规定预付卡消费设置“冷静期”,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4月1日《扬子晚报》)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水平也随之开始大幅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方式开始“包围”在广大消费者的周围,而“预付卡”消费方式便是其中之一。
其实,“预付卡”消费是一种新型的消费趋势。一些商家正是瞅准这一“商机”,推出“充值多少返利多少”“多消费多优惠”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服务,不但让消费者从中获取一定的“实惠”,而且商家也能通过“预付卡”消费方式留住消费者,并从中获取利润。可以说,“预付卡”消费方式对消费者和商家而言,这都是一种“双赢”之举。
然而,当前的预付费式消费存在着不少“霸王条款”,深遭消费者诟病,比如:“余额不足不能消费”“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卡内余额作废”“一旦遗失不接受补办”……等,致使“预付卡”消费成了吞噬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消费陷阱”。
其实,早在2012年9月,商务部就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要求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对相关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按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商业银行存入存管资金,一旦违规,便可对企业形成约束。可见,对预付卡消费的管理还是有明文规定的。但由于只有管理办法,而没有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机制跟进,因而“预付卡”管理还是处于“失管”状态之中,导致“预付卡”消费“乱象丛生”。
此次,于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预付卡消费设置“冷静期”,这无疑是一种“消费保护”。可以说,给预付卡设置“冷静期”,这既给了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又防止了一些无良商家的“霸王行为”。有了“冷静期”,消费者一旦发现预付卡消费存有陷阱,消费者就可以及时享有“后悔权”而终止预付卡消费。同时,有了“冷静期”,那些无良商家就难以“称王称霸”,一些“霸王条款”就难以“欺行霸市”。可见,预付卡设有“冷静期”,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无良商家的“玩花样”“耍花招”。
当然,消费者享有了预付卡消费“冷静期”,并非就“万事大吉”,还需增强维权意识。如果消费者遭遇预付卡消费“陷阱”和“套路”,绝不能坐以待毙,任凭“宰割”,应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预付卡”消费大胆地说“不”,并采取法律途径积极维权,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给自己的预付卡消费加设一把“安全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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