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伟:“银行卡盗刷银行赔”明确过错责任
作者:宋鹏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新京报》5月25日)
简而言之,就是借记卡被盗刷银行赔偿,信用卡被盗刷产生的本息和违约金,用户不用承担。《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进一步事前明确了银行对于避免盗刷的责任,对于保护用户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事实上,此前多起案例,由于没有专门的规定,导致用户在主张自身利益时往往需要教科书般的操作。譬如,发现被盗刷后,第一时间挂失,然后拿着卡片在银行门口拍照,以证明卡未离身,同时还要立刻报案。今后,这样的操作依然必要,但并非是挽回损失的充分条件,因为银行也要承担“没有被盗刷”的举证责任。
这便是《规定》最大的亮点,即第四条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意味着,持卡人全面提供证据材料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即由从前的充分条件改为了必要条件。对于这一点,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也表示,是因为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因此,依据证据法上 “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支付机构也应承担举证责任。可见,相当程度上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对于相对弱势的用户而言,这绝对是一个好消息。如果银行无法证明是用户本人授权交易或具有重大过错,就要全额赔付。
当然,对于银行卡用户,《规定》也明确了要求。譬如,“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违反减损义务的,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持卡人日常应做好身份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的保护,避免存在过错,同时在发现盗刷行为后,也应第一时间挂失和保案,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也就是说,如果无意间做了犯罪分子的帮凶,也应当对盗刷行为承担部分责任。
考虑到银行在资金、技术和专业性上的强势地位,《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的举证责任,以更好地保护用户利益;同时,《规定》还充分遵循了过错与责任一致的原则,对用户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在今后审理银行卡盗刷类案件时,不仅有法可依,也可以真正让银行重视起来,及时弥补漏洞和加强日常防范,从而更好地保护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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