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抢爱心红包被判盗窃罪”是一堂普法课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抢红包”本是一种趣味活动,但是,有的红包如果抢了拒不归还的话,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近日,山东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李某多次抢他人捐赠的爱心红包共计1200元拒不退还,最终被判处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10月13日《齐鲁晚报》)
在微信群里“抢红包”是近几年才流行起来的一种社交方式之一,通过在微信群里“你发我抢”,既可以增加微信群朋友之间的“人气”,更可以调节微信群朋友之间的“友情”。
但既然微信群有“你发我抢”的功能,当然也就有通过微信群转发“红包”的功能,比如:某人之前向某位朋友借过钱,为了方便归还,就通过微信群“发红包”的方式归还对方;再比如:班主任也设有家长群,为了方便家长缴纳孩子的生活费,也往往会让家长通过微信群“发红包”的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又如,有的在群里捐赠爱心红包,等等。这些以借钱还钱、缴纳费用、捐赠爱心的“发红包”与调节微信群气氛的“你发我抢”的“发红包”是截然不同的。如果人家借用微信群借钱还钱、缴纳费用、捐赠爱心的“红包”,你也毫不客气地“抢”,且拒不退还,那显然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如果是因为一时没注意而“误抢”了这类红包,事后还回去也就没事了。但如果是明知故“抢”这类红包,那既是一种道德缺失的表现,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或3000元以上的,或者一年内三次盗窃的,即可构成犯罪。而此次山东的李某多次抢他人捐赠的爱心红包,且拒不退还,最终被判处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可以说,这是罚当其罪,一点也不冤枉。
同时,“抢爱心红包被判盗窃罪”也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普法课。一方面,微信群里的“抢红包”也是分“合法”与“非法”的,像这种捐赠的“爱心红包”,就属于“不能想抢就能抢”的红包,一旦“抢了”就会涉嫌盗窃罪。另一方面,公安部门应加强类似微信群里“抢红包”相关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人知晓微信群并非“法外之地”,也受法律保护,尤其是属于“不能想抢就能抢”的红包,绝对不能“抢”。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重处。
但愿通过“抢爱心红包被判盗窃罪”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则,切莫把微信群当作“法外之地”,而随意“抢”不该抢的红包,最终面临“牢狱之灾”,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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