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驾考作弊“获刑+罚金”具有警示意义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随着国家对机动车驾驶考试管理日益严格,驾驶证考试让不少考生害怕。然而少数不法分子嗅到了此间“商机”,以“包通过”为诱饵组织考生作弊,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昨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宁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3月10日《南宁晚报》)
众所周知,驾照是驾驶机动车的一个必备“通行证”,因而,根据驾照考试规定,学员必须要凭“真本事”进行“过关考试”,方可获取驾照。
然而,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不法之徒竟然和学员“里应外合”,采取“驾考作弊”的方式从中牟利。不但致使驾考失去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而且也让学员无形之中成为“马路杀手”,威胁着公共交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可见,“驾考作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次,“驾考作弊”组织者周某和刘某被人民法院处以“获刑+罚金”的双重处罚,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是对“驾考作弊”组织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醒和威慑。
众所周知,机动车驾驶涉及千家万户安全,所有机动车驾驶人都要本着高度责任感,认真参加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确保自身掌握过硬驾驶理论和技术,有效降低或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此,机动车驾驶人才能避免成为“马路杀手”,确保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但愿通过这起驾考作弊“获刑+罚金”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在驾考中要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驾考作弊歪风,从而树立驾考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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