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6岁“司机”撞伤3岁行人 该谁担责?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021年11月,6岁的小乐的父亲张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着小乐回到自家店铺门口,张某下车时并未及时锁好三轮车,且未拔出车钥匙。小乐看其父下车离开后,就自行启动了三轮车并撞倒了旁边的3岁的小明。(东南网7月2日)
现实中,象小乐一样的“熊孩子”不在少数。由于好奇、无知,不知道危险,又缺乏自制力、辨别力,时不时做出一些吓人的事情,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这些,多地媒体也曾多有披露,人命关天,绝非儿戏。
“孩子还小,不知轻重”,这句话常常是我们在生活中遇到孩子犯错时,有些“熊”家长喜欢用的借口说辞之一。可事实上,一些“小错误”,往往会造成大伤害,严重起来,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而这些“小错误”,往往是由于家长的溺爱或是麻痹大意造成的。
就上述这起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乐(父亲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明及其父母因此花费医药费、交通费共3000余元,由于小明年纪较小,发生事故后导致其心理受到影响,其父母因照顾年幼的小明分别请假3天和4天,发生误工费3000余元。小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相应损失。
当地法院受理该案后,为妥善处理未成年人之间的侵权案件,委托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考虑到被撞的小明遭受身体和精神痛苦,小乐也承受着精神痛苦,本着情理和法律相结合的调解思路,以家庭教育和孩子心理健康为切入点,积极妥善地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小乐的监护人张某向小明的父母支付误工费、小明的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小乐的监护人当场履行了上述付款义务。
4000元,说少不少,说多也不多。好在案件得以妥善调解。虽然如此,该案所折射的问题值得有关方面尤其是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的家长的深刻反思和高度重视。
从法律角度说,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由于未成年人年纪小,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均不如成年人,父母应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在上述这起案件中,小乐的父亲张某驾驶的是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再者,明知小乐还小,可当载着小乐回到自家店铺门口,张某下车时竟然没有及时锁好三轮车,也未拔出车钥匙,可以想见,更没有提醒小乐不能随意乱摸车钥匙,注意安全。于是,意料之外又是意料之中的事故发生了,万幸的是,没有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这是小乐的父亲张某的疏忽,更是小乐的父亲张某的失职,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点也不冤。这起案件的责任认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疑是一次严重警示,在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件中,被侵权人对未成年人的侵权人提起诉讼的,也应当列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不得含糊,“毋庸置疑”。
但愿所有人都能从这起案件的认定中吸取教训,对未成年人尽到应尽的法律义务,让“熊孩子”少些、更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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