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权岂能被剥夺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最近一段时间,曾感染过新冠的陈峰和同伴在求职过程中频频遭拒。由于旅馆不接收新冠肺炎康复者,陈峰“流浪”生活已经持续1个月。梳理相关报道就会发现,这并非个例。在某劳务中介6月28日招工信息表上,36项招聘信息中有9家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不要有新冠阳性史的人员。此外,一些知名公司也将其作为招聘要求,其中不乏白纸黑字予以标注。(7月5日《新京报》)
其实,作为一名新冠阳性康复者,他们也和常人一样,曾患过新冠肺炎并不代表对其他人还存有感染、传播的“威胁”。如果仅仅以“进过方舱、曾经阳过”为由,就给“新冠阳性康复者”乱贴“标签”,动辄以“拒绝录用”相待,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就业歧视”行为。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可见,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被剥夺”。
因此,笔者以为,要加强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保护”,还需跟进“监管机制”。这就要求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为新冠阳性康复者“撑腰”,对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拒绝录用新冠阳性康复者的“歧视”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处理,该约谈的要约谈,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倒逼其切实尊重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权益,让新冠阳性康复者也能和其他人一样,享有正当的、合法的就业权益。
同时,新冠阳性康复者也应学会维权,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向拒绝录用行为说“不”,从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就业权益。要切忌“当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维权跟进,就一定能有效遏制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行为,从而让新冠阳性康复者也能像其他求职者一样顺利入职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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