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为躲捉奸坠亡不用赔,并非“谁死谁有理”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日前,在上海发生一起因捉奸引发的悲剧。已婚的夏明与李艳(均为化名)在酒店开房,不料,被李艳的丈夫带人“捉奸”,两人穿好衣服后,夏明就将窗户打开查看,翻窗户站到空调外机上,意外坠下6楼身亡。夏明的家人也因此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告上了法院,索赔130余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夏明家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夏明家人不服提出了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7月29日中国新闻网)
因捉奸引发的闹剧不少,为出轨付出生命代价的悲剧很少见。上海这对“野鸳鸯”在酒店开房,为了躲避捉奸,男方在翻窗时意外坠下6楼身亡,确实令人唏嘘。而其家属索赔130万元,最终又以败诉而告终。笔者认为,出轨有违公序良俗,为其付出生命代价实在不值,也不值得同情,此案例给出轨者敲响了警钟。
夏明与李艳两人都已有家室,但他们还是出轨走到了一起。2020年8月30日凌晨,两人在上海松江区某酒店开房。但这次约会并不顺利,李艳的行踪被她的丈夫定位并找到酒店。其丈夫带着三个朋友逐层寻找,最终找到了李艳和夏明所在的6楼房间。敲开门后,他们怎么也找不到夏明的身影。原来,夏明为躲避捉奸,翻窗后意外坠亡。夏明的死并不光彩,但他的家人还是希望找到“肇事者”,为他的死亡买单。于是,夏明的父母与妻儿将李艳夫妇、帮忙捉奸的朋友以及酒店方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30余万元。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并非“谁死谁有理”。夏明为了躲避捉奸,在李艳丈夫等人进入事发房间之前,就已自行爬出窗外,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6楼房间与地面的高度,及爬出6楼窗户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具有认知能力,坠楼系夏明自行爬出6楼窗户所致,是其自主行为,夏明的死亡与李艳及其丈夫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夏明的家人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未获得法院支持,被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至于酒店方有无过错,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关。如果酒店房间窗户安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张贴相关提醒的标识,酒店方或许将承担一部分责任,充当一次“冤大头”。但是,事发房间窗台的高度,符合国家相应的强制性标准,酒店方还在窗户上安装了限位装置,并张贴了关好窗户的提醒标识。也就是说,故酒店方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这起意外事件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死者家人向酒店方索赔,最终也落空了。
这起案例教训深刻,为躲捉奸坠亡不用赔,无疑给出轨者敲响了警钟。出轨既违背公序良俗,也违反夫妻互负忠诚义务,尽管不是法定的过错情形,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而因躲避捉奸等原因,出轨者自主行为造成的伤害或经济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到头来只能自作自受。总之,出轨有风险,当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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