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德福:借维权来敲诈的“钓鱼打假”必须严惩
作者:游德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一年前,在湖南长沙经营全屋吊顶和墙板装饰建材店的张先生,本着“本来就是生意人,顾客有需要我肯定尽量满足。”的经商理念,帮顾客委托他人寻得了两款符合其要求的二级梁,收对方904元。岂料,一年后的前不久,张先生突然收到了两张民事起诉状,说他售卖的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需要赔偿原告方6万元。(8月7日《潇湘晨报》)
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张先生挺纳闷的,他认为自己店里本就没有这款产品,是对方两次询问才帮忙寻找并达成交易的。在张先生看来,当时顾客反复要求说想要这款二级梁才帮忙去找的,怎么卖出去后就变成侵权呢?他质疑,那个所谓顾客是在明知道这款产品存在侵权情况还要求他去寻找,是一种“钓鱼打假”的行为。“我满足他的要求,现在又反过来告我侵权,这谁能想到,自己纯属好心帮忙却被起诉?”
现实生活中,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在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群众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就近期出现的情况来看,职业打假人借“打假”为名而牟利的行为,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具体到建材店张先生这件事,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刘明表示,若维权方是在明知销售方没有该产品的前提下,还诱导、要求进货并转手售卖,那该行为并非正当维权,而是存在“钓鱼”的行为。
作为打假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动机与态度无可厚非,但如若动机不纯,知假买假,以打假之名谋利,实不可取。职业打假人以欺骗的手段获得交易机会,违背《民法典》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并且违背公序良俗。从实际情况看,对于职业打假人而言,知假买假,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同时,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意在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该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工作者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其不应享有该法赋予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取利益和超额回报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打假”之目的具有不正当性。据此,不应认定为“消费者”。
借维权而敲诈的“钓鱼打假”必须严惩。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他们大多是为了牟利,若在打假活动中能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和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在知道商家证照不全的信息后,专门到这些商家购买商品,然后以曝光、举报相威胁索要高额赔偿的“钓鱼打假”,根本不是维权,而是敲诈,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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