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6岁儿童溺亡,7岁玩伴需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3个年龄六七岁的小朋友结伴游玩,6岁的小明不幸溺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7岁的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日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7岁玩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依法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8月22日《法治日报》)
暑假期间,天气炎热,有不少小伙伴常常结伴去池塘、河流、水库等水域戏水,溺水已成为中小学生暑期非正常死亡的最大杀手之一。河南鹿邑县这起案例具有典型性,儿童溺亡时一起的玩伴,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令人关注。法院判决玩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彰显公平正义,也给广大家长敲响了警钟,警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在暑假期间教育和管好自己的孩子,以避免孩子溺亡等悲剧重演。
这起案例的类似悲剧,在每年暑假期间都时有发生。2021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6岁的小明与同村7岁的丁丁和6岁的壮壮结伴游玩。3人一同到村庄附近的在建高速公路工地玩耍时,小明不慎掉落到工地所挖的深水坑内,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父母将丁丁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7岁的丁丁是一名未成年人,当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对6岁玩伴小明的溺亡,承担一定的责任呢?这无疑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本案中一同玩耍的3个孩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同伴溺水的突发紧急情况,自保尚且不足,救助他人更无能为力,如果让他们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允。而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也就是说,丁丁及其父母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暑假期间是溺水事故的多发高发期,也是防止未成年人溺水事故的重要时段。如何避免类似悲剧重演?一方面,父母等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肩负守护孩子安全的责任,在平时要管好自己的孩子,教育孩子不得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或戏水,特别是到无安全保证和不熟悉的水域游泳或戏水,从源头上避免溺水悲剧发生;另一方面,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等社会多方,要共同履行好各自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安全意识,不到无人监管和有禁止游泳告示的地方戏水,并采取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游泳场馆等措施,让孩子们在暑假消暑戏水有一个安全的去处,从而筑牢一个“防溺水”的安全屏障。
未成年孩子,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全社会都应当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的生活、学习等环境,不能再让溺亡等悲剧重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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