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一句谎言被罚两万元”的法治意义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徐某因养殖需要向林某承租虾池,后将虾池转租给王某。一段时间后,林某与王某把徐某“一脚踢开”,直接签了虾池租赁协议,三人为此发生矛盾。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退还租金、赔偿损失。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林某返还徐某租金、赔偿违约金。(9月7日江海晚报)
蹊跷的是,案件判决后,王某又将徐某告上法院,王某称,在前案的诉讼过程中,徐某由于跟自己有矛盾,拔除了自己的虾池水管,要求徐某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庭审中,王某还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与林某签订的虾池租赁合同。
这就怪了,在前案中,王某曾多次表示,自己没有与林某订立租赁合同,也没有向林某交纳租金。那这一次王某主动提交的合同又是怎么回事呢?王某前后自相矛盾的行为引起了法官的质疑。经法院审查及多次询问,王某不得不说出真相,原来,在此前的案件中,为了帮林某说话,王某作了虚假陈述。
从法治意义上讲,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真实地向法庭进行陈述,诚信地进行抗辩及举证。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当庭说假话或者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然而在这起案件中,王某为达到自身诉讼目的,在法庭多次询问的情况下,仍不如实、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其虚假陈述行为意图误导法庭,使案件审理偏离客观事实,其行为已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应当受到惩戒和警示教育。因此,法院决定对王某处以罚款20000元。决定作出后,王某未提起复议并自觉缴纳了罚款。这是王某咎由自取、自食其果。
“一句谎言被罚两万元”具有一定的普法教育和警示意义。法律绝非儿戏!滥用诉讼权利,当庭说假话或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向法庭作虚假陈述,误导法庭,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必须受到惩戒和警示教育,并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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