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遭汽车撞伤赔偿款却被打折”的教训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记者9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因未戴头盔,获得的赔偿也被打了折。(9月12日江海晚报)
驾乘人员佩戴头盔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佩戴头盔不仅会对自身安全造成隐患,也会对损失赔偿造成影响。尽管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也尽管交警严厉查处,但是,仍然有人罔顾法律规定,不吸取已经发生的事故教训,不顾自己和他人安全,心存侥幸,骑电动车就是不自觉戴头盔,一来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二来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难以预料。
上述案件中,孔某驾驶汽车与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花某头部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孔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花某受伤后经鉴定为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为赔偿事宜,花某将孔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花某在骑行时未佩戴头盔,存在过错,要求减轻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未佩戴头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无关,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却与花某自身的伤情具有因果关系。因为花某受伤部位位于头部,与未佩戴头盔具有关联性,因为未佩戴头盔加重了自身伤情,花某自身具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9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遭汽车撞伤赔偿款却被打折”的教训在于,广大驾乘人员,无论是从经济角度还是人身安全角度,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骑电动车必须依法佩戴头盔。否则,不光自己“吃亏”,被撞伤还得承担一定责任,更难以承受的是,“帮”了肇事者的“忙”,“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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