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不避让消防车,打通消防通道得用刑罚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广东梅州一辆消防车出警灭火途中,遇一辆私家车低速慢行阻拦。消防车多次鸣笛示意避让,但前方私家车充耳不闻,严重影响消防出警速度。民警已对该司机进行相应处罚。(9月27日《澎湃新闻》)
众所周知,在火灾发生需要消防队员扑救的关键时刻,“消防通道”是何等的重要,此时哪怕能提早一两分钟都可能挽回财产损失,甚至挽救被大火包围的人的生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消防通道”很难做到一路畅通,一路绿灯。一些司机明明听见消防车“呜呜”的尖叫声,却充耳不闻、我行我素,有的甚至还见缝插针,与消防车抢道,这让本应跑在危险或死神前头的救命车不得不望“堵”兴叹。正是一些司机的麻木不仁,使那些本不该消失的生命和财产却因消防通道被堵而延误了时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和可惜。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可见,给消防车“让道”是有法可依的。
眼下,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对拒不避让消防车的行为可采取罚款扣分的处罚 ,但这样的“处罚”显然是“太轻了”,根本就起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因此,笔者以为,打通消防通道还得用“刑罚”。
一方面,司法部门应尽快立法,把“拒不避让消防车”行为列入“刑责”范畴,从而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其遵规守法,主动、自觉“避让消防车”。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对“拒不避让消防车”的恶意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要像查处“酒驾”“醉酒”那样,除了罚款扣分之外,更要以“刑责”加以严惩。
此外,相关部门不妨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加强对广大司机朋友的文明自律意识的教育,促使其遵规守法,自觉做到“避让消防车”。
我们相信,只要立法跟进,执法从严,再辅以文明自律意识教育,那么,司机“拒不避让消防车”的不法行为就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我们的“生命通道”就能确保畅通无阻,一路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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