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电动车肇事担刑责的标本意义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一名外卖小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因超速行驶,致人死亡,获刑8个月,缓期1年执行。(12月20日澎湃新闻)
电动车交通肇事承担刑责的判例,媒体曾经报道过多起。2020年12月31日6时许,江苏泰州市民顾某稳驾驶电动车沿泰州医药高新区姜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泰州市泰源机械建设有限公司门前时,与同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发生碰撞,致二人受伤,电动车受损,顾某稳逃离现场,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认定,顾某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外卖小哥刘某每天从一个兼职配送平台上接单,然后根据客户的要求将外卖配送到指定地点,2022年3月某一天,他接到订单后驾驶电动车前往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送餐,由于超过了正常行驶速度,在转弯驶入一条机非混合车道时,与行人贺某发生碰撞,导致贺某头部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驾驶电动车违反行驶速度规定且存在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贺某存在违反规定未靠路边行走的违法行为,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2年8月23日,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笔者以为,电动车肇事担刑责具有标本意义。
这一判例纠正了许多人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明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也意味着《刑法》上所说的交通肇事罪,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排除在本罪的主体之外,因为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都侵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这一判例也给电动车驾驶人敲响了警钟。
电动车车因其轻便快捷、环保低碳等特点深受消费者青睐,日渐成为许多城乡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可是不少人在驾驶电动车时,远没有像驾驶汽车一样谨慎小心,自信地认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不会造成多大的事故,更不会涉及到犯罪。但事实上电动车在超速行驶的情形之下,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驾驶人照样会因交通肇事罪而被判刑。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平安出行才是目的,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这既是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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