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少壮:彻底摒弃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有失偏颇
作者:冯少壮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他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此语一出便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有赞成的声音,也有反对的言论,双方都各执一词。
赞成的大多从子女角度出发,认为父母做的事情,不能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未来,而且周世虹委员也强调说“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而反对的则认为,如果是即将要走到违法犯罪边缘的人,如果能想到一但走错这一步,就会对子女各方面成长有终身的影响,很有可能就会“犯罪中止”,从主观上限制某些人做出极端的事情来,是一种“思想约束”,十分必要。
从摒弃“出身论”的角度来说,笔者是很支持这位委员的观点。如果一个人的身世直接决定一个人的未来,那么这个世界将毫无公平可言,他的努力、后天的付出将毫无价值,这样对一个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但周世虹委员提出要“彻底摒弃”,推翻一切“出身论”影响,子女不受任何限制,笔者是不赞成的。因为“彻底摒弃出身论”并非考公的前提条件。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其中并未提及近亲属受过刑事处罚子女受影响等情形,也就是说,即便是父母有过刑事犯罪,受到“牵连”的子女也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从这角度来讲,受牵连的子女并没有因“连坐”而无法进入公务员队伍,只不过在一些特殊敏感岗位受到了一定限制,“彻底摒弃”有失偏颇,也并非必要。
通用潜意识去约束一个人的行为,能够产生的实际效用微乎其微。这样的“柔性”约束还不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式教育来的直接。对一个曾经犯过错误的人来说,他无时无刻不会后悔,直到孩子受到自己影响的时候更是“痛彻心扉”,如果能够给犯罪子女一个机会,也从某种程度上“救赎”了违法人员,也给了他一个痛改前非的可能。
笔者认为,正所谓“祸不及他人”,无论一个人犯了多大的过错,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都不应该牵连到其他人。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公平就只是“相对”的了。“罪刑法定、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规则之一,同时也是法治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我们宣扬一种向善向好的社会风气,同时也应该对犯罪人员身边的人予以宽容。惩戒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本源。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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