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卫兵:超48小时死亡不是工伤的规定该修改了
作者:许卫兵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据媒体报道,2022年11月27日下午,顺丰速运快递员王彪(化名)在单位上班,突然喊头晕,被送医院诊断为小脑出血,经过开颅手术后,未能遏制病情恶化。同年11月30日,王彪出院,不幸死亡。对此,当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大风新闻3月9日)
职工在工作时突发疾病,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工作是否是死亡诱因。工作时,职工的主要精力、体力放在工作任务上,难以顾及其他事务。其突发疾病,很可能是由于工作任务繁重,超过职工身体机能的承受力,诱发了疾病。王彪上班时,突发脑出血,随即送医院抢救,其抢救无效死亡时间虽然超过48小时,但这不能否定工作是死亡原因之一,将其不认定为工伤,不符合情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工作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规定里,认可了职工死亡与工作的因果关系。无论是48小时之内,还是之外,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长短与职工病情严重程度、病情转变情况及医生抢救手段、效果有关,与工作原因却无关。有的职工病情命悬一线,经过手术抢救,暂时脱离生命危险,送重症监护室观察。这期间,职工病情再次恶化、抢救,导致死亡的病例也不少,这过程耗时较长,超过48小时死亡也正常。此情此景下,能说职工死亡与工作无关?
以抢救无效48小时为条件,将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病发身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和非工伤两个结果,这有失社会公平。同样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原因,凭什么对抢救无效死亡超过48小时的职工,不认定为工伤?这损害了部分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保障职工工伤事件中有利于职工的原则。
以48小时为限,认定为工伤。这种制度设定会引导人们弄虚作假,不讲诚信。为了获得工伤待遇,一些因工作而死亡时间超时的职工家属,会对照制度,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来证明亲人死于48小时之内。如果没有48小时的规定,那么死者家属可以实话实说,而不必劳精费神,找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了。
法律条文应该维护社会正义和道理,做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相统一,而不是让合理与合法相对立。这样,才能体现法治进步,法律条文才会受到公众的尊重和遵守。抢救无效死亡超过48小时的职工,工作原因是其死亡原因之一。因此,对企业职工认定工伤时,应该取消48小时的限定条件。只要医院抢救过程存在连续性,不论抢救时间长短,都应该将职工死亡情形纳入工伤范畴,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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