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公考作弊不能止于取消考试资格
作者:丁家发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一份涉及140余人的公考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公告。对本次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答题信息高度雷同,属同考场作弊情形的2名报考者予以“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在考场内有作弊等行为的4名报考者,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4月2日中国新闻网)
如今,公务员考试受到追捧,社会关注度高。此次,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一份涉及140余人的公考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公告,其中对在考场内有作弊等行为的4名报考者,被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这样的惩罚,确实有一定震慑作用,但要根治公考作弊行为,不能止于取消考试资格,当严法重典追究刑事责任,让作弊者付出惨痛的代价,才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警示教育意义,从根本上杜绝作弊行为。
杜绝公考作弊行为,才能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考一般属于国家考试,是事关考生命运转折的重大考试,假如考生通过作弊获取高分而被录用,对刻苦备考和诚信考试的考生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近年来,尽管公考纪律越来越严格,处罚措施也越来越严厉,但少数组织者和考生等为了各自的利益,就不惜铤而走险参与公考作弊。
公考无疑是成为国家公务员的“敲门砖”,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公考被录用为公务员,可谓前途一片光明。少数考生的能力有限,凭自己真才实学无法通过考试,为了能够成功“上岸”,就有可能在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一旦公考作弊被查获,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不说,还在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这样惩罚虽然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与公考“上岸”的巨大利益比较起来,就显得违法成本较低,在侥幸心理作用下,公考作弊就难以遏制。
笔者认为,公考作弊不能止于取消考试资格,还应严法重典治理。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将入刑定罪。因此,不管是公考还是其他国家考试,只要有参与考试作弊行为的组织者、替考者或考生本人,就应当一律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或会被判刑坐牢,将付出惨痛的代价。这样,形成强大威慑力,一些组织者、替考者或考生本人在利弊权衡下,才会彻底打消侥幸心理,不敢再参与公考等作弊行为。
总之,严法重典,决不让庸者通过公考作弊,混进公务员的队伍,要让公考真正公平公正地选拔有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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