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林:撞人逃逸司机刘东被执行死刑罪有应得
作者:郭喜林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4月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刘东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中国新闻网)
刘东驾驶机动车辆撞人导致5人死亡、8人受伤,并逃离犯罪现场,这是不能容忍的违法犯罪行为。判处刘东死刑并被执行,这是人民法院法官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这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交通秩序的正义判决。
不管交通肇事者驾驶什么样的高档车辆违法犯罪逃离犯罪现场,都要依法加大惩罚力度,不能让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到处泛滥。敬畏、珍惜他人生命安全,首先要敬畏法律权威,必须把遵守交通法规转化为实际行动。任何人不能把自己的违法行为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任何人不能肆意践踏他人生命。
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不是儿戏,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政法机关秉公执法的原则,这是每个公民不能超越的法律底线,这是公民依法维权的自信与底气。
然而,大连市刘东驾驶着宝马车就不知道天高地厚了。而且,他明知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交通撞人事故,却不依法履行救治他人的责任与义务,并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尽管刘东有投案自首行为,但却不足以减轻罪行。因为,他的自首行为是在罪孽深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想逃避法律责任做出的选择,而不是真心诚意的认罪态度。
自己投资做生意失败,不能把怨恨撒在无缘无故人身上,这不是他人的错,不是社会的错,而是自己无能。做生意必须有清醒头脑,做生意肯必须承担风险。如果没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如果自己挣得起赔不起,那就不应该做生意。做人没有自知之明,在金钱面前与他人攀比,那就是愚蠢的。
拥有宝马车,只能说你不缺钱,但却不是违法犯罪的遮羞布和挡箭牌。但是,总有人像刘东一样,把拥有高档车当成了至高无上的身份象征,并把法律当成了呼啸而过的一阵风。因此,总有人驾驶着高档小汽车主观故意违法犯罪。
主观故意违法犯罪,是在公然挑战法律权威,是在为所欲为犯罪。而且,是在以极端方式肆意践踏法律权威与尊严,是明目张胆的故意杀人行为,而绝不属于意外交通事故。因此,刘东被依法判处死刑并被执行,完全是他咎由自取。而且,死有余辜。
更为重要的是,这起案件的判决执行结果,是在给公众进行普法教育。而且,以案说法是最好的普法教育。作为公民,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并引以为戒,遵纪守法,敬畏法律权威,敬畏每个人的生命安全。而且,只有敬畏他人生命安全,才能让自己的生命安全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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