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强迫员工换宝马车为国产车是一出闹剧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苏州丰投光能(集团)有限公司发通知要求开宝马品牌车辆的员工写承诺书在一月内更换国产品牌车辆,否则作开除处理。(4月23日澎湃新闻)
发生在上海的宝马MINI冰激凌事件,一直备受国人关注,尽管宝马MINI随后回应称,因他们内部管理不细致和工作人员失职引起了大家的不愉快,对此他们真心道歉。后又再度回应,称吃冰激凌的老外是内部员工。明眼人都知道,宝马MINI的危机公关确实缺少诚意,只有道歉,没有具体实质处理措施。网友@斌斌有帆甚至调侃:“哥们,你用ChatGPT写个公关文案都比你这强。”
网友的这些批评和调侃都在情理之中,可是苏州丰投光能(集团)有限公司的反应就明显过激了。该公司行政部于4月21日发出通知:公司内如有开宝马品牌的车辆的员工,写下承诺书一个月内卖掉宝马车更换红旗品牌的车辆,公司给予20000元的现金奖励,一个月内没处理宝马车辆的员工,作开除处理。
如果说公司奖励卖掉宝马换红旗品牌车辆的员工20000元,是支持民族品牌,还值得称道,那么对一个月内未处理宝马车辆的员工作开除处理,就有点跑偏了。
强迫员工卖宝马车换红旗车,与爱国无关。
员工买什么品牌的车作为代步工具,一是看经济承受能力,二是看汽车质量,三是看个人爱好,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员工买什么车,是员工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有人对宝马车情有独钟,有人对红旗车爱不释手,不能将买什么品牌的车这一纯粹的消费行为上纲上线,与爱国挂钩。
强迫员工卖宝马车换红旗车,还涉嫌违法。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来要挟员工,强制员工更换红旗车,超出了企业内部管理的范围,违背了员工的自由意志,侵害了员工的人身自由,也影响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国际氛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6种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更换特定外资品牌的汽车显然不在其中。如因为不更换特定外资品牌的汽车就开除员工,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笔者以为,强迫员工换宝马车为红旗车就是一出闹剧。要说苏州这家公司的领导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我还真不信,我更相信他们就是在蹭热点,赚流量,借此扩大企业的影响,不过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去蹭热点,弄不好还会砸了自己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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