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书生:抄袭他人诗歌, 不能止于谴责退费
作者:维扬书生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诗人冯书辉被曝出多首诗歌疑似抄袭之作。刊登其作品的《西湖》杂志和其担任会员的中国诗歌学会均发出声明谴责抄袭行为。《西湖》杂志社对一切抄袭行为进行谴责并决定追回本刊2023年第1期冯书辉的稿费,并在今后永不刊发冯书辉稿件。(4月26日澎湃新闻)
近日,中国诗歌学会会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冯书辉被曝出多首诗歌疑似抄袭之作,此事立刻引发广泛关注。
报道称,有热心读者反映,《西湖》杂志2023年第1期发表的《冯书辉的诗》,其中《与树木对视》、《松树的一生》这两首诗是涉嫌抄袭、套改之作。经《西湖》编辑部核实、查验,上述两首诗抄袭、套改痕迹清晰,已构成抄袭。
《西湖》杂志社本着对抄袭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严正声明,对冯书辉的抄袭行为进行谴责,并决定追回该刊2023年第1期冯书辉的稿费,并在今后永不刊发冯书辉稿件,中国诗歌学会也发布了《郑重声明》,称对存在抄袭行为的作者,中国诗歌学会将予以谴责。如果是中国诗歌学会会员涉嫌抄袭,一经调查核实,中国诗歌学会将劝其退会,或予以公开通报批评、留会察看一年的处分。
毫无疑问,涉嫌抄袭的冯书辉走到这一步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不值得同情,但是抄袭他人诗歌,只是谴责退费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抄袭他人作品,不但突破了道德底线,也触碰了法律红线。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这就是说,抄袭他人作品的,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主管部门需要根据情况,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抄袭他人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属于侵犯著作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相关部门要对冯书辉散见于《诗刊》、《湖南文学》、《中国文艺家》、《星星》、《山东文学》、《芒种》、《诗林》、《延河》等国内文学期刊及出版个人诗集《一生的念》的作品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体检”,根据其作品侵权情况,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社会一个公道。
此外,发现他人侵犯本人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可以到相应的主管部门投诉,对侵权责任存在纠纷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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