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非法拉网捕鸟获刑”具有警示意义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月28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2022年9月初至9月底,被告人杨某将防鸟网架设在鸟类迁徙地,用喇叭播放鸟类音频方式诱捕迁徙野生鸟类。杨某通过此方式共猎捕野生鸟类12只,其中6只自己饲养,2只送给刘某饲养,另外4只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另案处理)。
其实,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拉网捕鸟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这种私自设网捕杀鸟类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此次杨某因“非法拉网捕鸟”获刑十一个月,这完全是罚当其罪,一点也不冤。
同时,这起典型案例,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非法拉网捕鸟获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据了解,在各地农村,拉网捕鸟现象却屡禁难止,主要原因有二:其一,为了吃野味尝鲜。眼下,在物质丰裕的年代,什么吃的、喝的都不用愁,一些人便把眼睛盯上了各种野生动物,大肆非法捕食野生动物。尤其是拉网捕鸟,由于抓捕方便,设备简单,加之一些鸟儿很容易“触网”,因而,每天都有不少无辜的野生鸟类成了人们餐桌上的一道野味美食。其二,打击力度不够。由于一些捕鸟者往往选择在农村偏远且僻静的农田、山角边拉网,不易被发现。因而,“非法拉网捕鸟”现象一直屡禁难止。
众所周知,鸟类是人类的好朋友,保护鸟类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可以说,“非法拉网捕鸟”既是一种短视行为,也是一种害鸟害己的行为,理应予以严厉打击。
因此,笔者以为,对“非法拉网捕鸟”必须“零容忍”。一方面,公安、林业、野保协会等部门要加大爱鸟护鸟的普法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不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相关媒体,做好普法宣传工作,教育广大群众要遵纪守法,严禁非法拉网捕鸟,做一名爱鸟护鸟的好公民。另一方面,要加大打击非法拉网捕鸟的力度,发现一起要严惩一起,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判刑的要判刑,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自觉远离非法拉网捕鸟。
同时,还要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大胆地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拉网捕鸟行为,让非法拉网捕鸟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有效打击“非法拉网捕鸟”的不法行为,为鸟儿营造一个安全、无忧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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