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宏:被安排加班付加班费岂能赖账
作者:周志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2020年8月起,王某应公司要求每天9时至21时上班,每周工作5天。2021年3月25日,王某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半年多来的加班工资,遭到公司拒绝。王某遂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某网络公司不同意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抗辩称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王某在其主张的加班时间段内均未提出申请,因此属于“自愿加班”。(上观新闻 5月3日)
现如今,加班在很多企业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然而,有些公司明明是安排员工加班,却竟然诡辩称,劳动者是“自愿加班”,以为这样就可以不付加班费了。
2020年3月18日,王某入职上海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3年3月1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岗位为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8小时。该网络科技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度,按公司规定,凡需要加班的,应事先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自愿延长劳动时间。应该说这规定“没毛病”。然而,自2020年8月起,王某应公司要求每天9时至21时上班,每周工作5天。涉事公司竟然以其实行加班审批制度,而王某在其主张的加班时间段内均未提出申请,因此便属于“自愿加班”了,真是荒唐得没有再荒唐。一个明摆着的事实是,王某是“应公司要求每天9时至21时上班,每周工作5天”的,而绝不是王某“自愿加班”。难道“公司要求每天9时至21时上班,每周工作5天”也得员工“事先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视为自愿延长劳动时间”?涉事公司看似“算盘打到了家”,其实是“聪明过了头”。只能沦为“笑柄”。
被安排加班付加班费岂能赖账!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交了他与相关领导及人事部门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考勤记录,涉事公司也认可了其真实性,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然证实2020年8月起公司的确安排王某每天9时至21时上班。事实面前,涉事公司竟然以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制度抗辩,岂不是自取其辱、让人笑掉大牙。从法治意义上讲,丝毫不影响“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由此可见,王某的诉请于法有据。于是,法院判决涉事公司依法支付王某加班工资。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外加班,不履行相应加班审批手续,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以规章制度规定加班审批制进行抗辩,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准确把握加班事实认定标准,纠正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案的判定,无疑是一堂法治警示课。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若干劳动者需遵守的工作准则,无可厚非,但这些规章制度、工作准则必须限制在合理合法范围之内,不得借此规避本应承担的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在工作中若有王某一样的遭遇,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主管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助推企业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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