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芳:非法捕售陆生野生动物“获刑”的警示意义
作者:魏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以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5月16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猎夹等工具,分别在长汀县四都镇渔溪村三叉窝山场、濯田镇水头村蛇坑仔哩山场以食用为目的捕获野猪、黄麂等野生动物,捕获后出售给陈某(另案处理),陈某又转手加价卖给他人食用,刘某非法猎捕共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众所周知,野生动物保护,既关乎大自然生态平衡,也关乎国家生物安全。为此,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同时,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一部部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其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各种野生动物。
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却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法规,采取猎套、枪杀等手段,对野生动物痛下毒手。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一种藐视行为,也是对野生动物生命的一种漠视行为。
事实证明: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其实,大量捕杀野生动物现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利益驱动。一些职业“杀手”无视法律法规,皆因非法获利丰厚,且容易逃脱法律制裁。加之,绝大部分野生动物的日常活动路线往往处于深山老林,地广人稀,导致监管、执法存在困难,这也无形中使得猎捕野生动物之风难以得到遏止。
笔者以为,要把牢构筑野生动物保护网,一方面,需要加大处罚力度,要依法打击捕杀、出售、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应当让野生动物“杀手”付出沉重的代价,使之不敢铤而走险;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公民参与。每个公民都应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要自觉抵制“野味诱惑”,不捕杀、不食用、不买卖,并积极善待、救助遇困野生动物。同时,一旦发现不法之徒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此次,被告人刘某因非法捕售陆生野生动物获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无疑具有严厉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但愿通过非法捕售陆生野生动物“获刑”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不法之徒“放下屠刀”,远离杀戮,远离买卖,从而让野生动物们能安心地生活着,并成为我们人类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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