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喜林:老师校内驾车撞死小学生法理不容
作者:郭喜林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5月25日,武汉市汉阳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23日13时50分,该区弘桥小学月湖校区教师刘某在校内驾车将该校一年级学生谭某撞伤,后谭某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汉阳区教育局对谭某同学的不幸离世深感悲痛、深感自责。事故发生在校园内,暴露出校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汉阳区教育局向家长、社会表示诚恳的道歉。(人民网5月25日)
一个一年级活泼可爱的学生,就这样被教师刘某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撞死了。这不是汉阳区教育局向家长和社会表示诚恳道歉就能解决的问题,这样的恶性事故必须依法追究当事人刘某的刑事法律责任。而且,武汉市和汉阳区教育局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并禁止老师和其他人员驾驶机动车进入校园,并进一步加强校园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而且,应当把这起恶性责任事故作为涉事学校的安全反面教材,并让学校师生引以为戒,并受到不可缺少的法治教育。只有不断强化法治教育,学校领导和老师才能真正敬畏人类灵魂工程师光荣使命,并带头遵纪守法,敬畏国家法律权威,珍惜和敬畏每个学生的生命安全。学校领导和老师必须充分认识到,肆意践踏学生的生命不仅是可耻的,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面对所发生的恶性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是涉事学校还是其它学校,都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下开展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并在最短时间内对所有存在的安全隐患实施依法整改。严禁在整改中搞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对于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整改的学校和领导,必须实施严厉问责,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且,更应当把安全责任追究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并形成有效运行机制。
作为老师,必须时时事事严格要求自己,把为人师表作为职业道德,把争当人类灵魂工程师作为义不容的责任与义务,自觉维护人民教师为学生的光荣使命,自觉遵纪守法,绝不侵犯和肆意践踏学生的人身与生命安全。
作为老师,必须“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对于学生的人身与生命安全必须依法履职尽责,不能让自己成为违法犯罪者,不能让自己沦落为践踏学生人身与生命安全的罪魁祸首,不能让自己成为百姓恨之入骨的历史罪人。
作为教师,必须懂得怎样做人,怎样做事。而且,更要让自己成为学生学习的楷模;而且,更要以严字当头,并把“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一面镜子。只有做到身正不怕影子斜,才能让学生把老师当成学习的榜样,并让自己成为当之无愧的人类灵魂工程师。
作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职尽责,对学校和老师实施严格监督,不能有任何松懈。只有依法实施常态化责任追究监管,才能让学校领导和老师树立法治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并把遵纪守法转化为实际行动。只有把学生的生命安全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并对违法教师依法实施零容忍,才能依法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法为学生生命安全保驾护航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到位,学生的生命安全才能警钟长鸣,任何人不敢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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