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夫:“拒服兵役受8项惩戒”具有严厉警示意义
作者:井夫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5月24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李某龙拒服兵役行为的处理通报》,对该区2023年上半年入伍新兵李某龙在入伍后拒服兵役的情况及惩处情况进行通报。(5月27日光明网)
李某龙因“拒服兵役”而被当地政府给予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一次性经济处罚22500元等8项惩戒,这无疑具有严厉的警示意义。
我国《兵役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可见,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应征青年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职责。
但令人没得到的是,李某龙入营后,先后3次以无法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向新训单位提交退出现役申请,训练基地各级干部、骨干和部队纪检干事对其进行多次教育引导。其在知晓拒服兵役责任后果的前提下,仍坚持拒绝履行服兵役义务,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5月8日,部队作出除名处理。可以说,李某龙“拒服兵役”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逃兵”行为。
我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因而,此次李某龙因“拒服兵役受8项惩戒”,这完全是依法施惩,罚当其责。同时,对于李某龙来说,这也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年代,“逃兵”都是令人深恶痛绝的。“逃兵”意味着亵渎了军人这个神圣职业,更损害了军队这个庄严的场所。因此,在战争年代,对“逃兵”给予就地正法的惩处,是一种震慑。同样,在和平年代,对“逃兵”给予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一次性经济处罚等多项处罚,这也是一种威慑。相信,李某龙因“拒服兵役受8项惩戒”之后,等待他的必定是“处处受阻,寸步难行”。
军人这个神圣职业不容亵渎,军队这个庄严场所不容损害。希望通过“拒服兵役受8项惩戒”这一典型案件,警示更多的应征青年能严格遵守《兵役法》,报名参军,应征入伍,报效祖国。切忌因“拒服兵役”而成为一名令人深恶痛绝的“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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