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卫芳:“高铁霸座被拘五日”一点也不冤
作者:廖卫芳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近日,一名男子霸占他人靠窗座位不肯挪动引热议。南都记者注意到,6月5日晚,济南铁路公安处发布通报称,一名年过六旬的男性旅客岳某某霸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拒绝让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法行为。铁路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岳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6月6日《南方都市报》)
“对号入座”是乘坐高铁的一个基本常识。如果其他乘客强行“霸座”,这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犯其他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当列车工作人员出面劝阻时,这位“霸座男”竟然还蛮横撒泼,拒绝让座,这无疑已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触犯治安管理条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见,此次这名“霸座男”被铁路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近年来,高铁上“霸座男”“霸座女”频频出现,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据了解,此前在处理“霸座”行为上,往往只采取治安罚款200元的“轻微”处罚,有的顶多也就处以180天内限乘的处罚。对此,很多网友都觉得处罚“太轻”了,有“不痛不痒”之感觉。
其实,无论是“霸座男”也好,还是“霸座女”也罢,其“霸座”行为不仅仅是其法律意识淡薄的一种表现,更是对法律的一种漠视和挑战。因此,笔者以为,严惩“霸座”行为,必须让其尝尝“法律的滋味”。
一方面,需尽快加强立法,把“霸座”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通过“立法”形式加大对“霸座”行为的惩戒力度,让严惩“霸座”行为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需法律“亮剑”,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开罚单”、列入“黑名单”等处罚外,还需采取“行拘”,甚至追究“刑责”处罚,让“霸座者”既意识到“霸座”的严重后果,又认识到挑战和漠视法律的严重后果,从而杜绝“霸座”行为屡发,还乘客一个舒适、安全的乘车环境。
“霸座”行为可恶,“霸座”必须严惩。笔者以为,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严惩“霸座”行为,才能既让“霸座者”受到惩处和震慑,又让其他乘客受到警示和威慑。同时,也能彰显法律的威严,让“霸座”行为不再一次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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