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卫兵:老人名下无房,子女岂能下“逐客令”
作者:许卫兵 稿源:时评界 编辑:时小川
八十多岁的周老爷子很伤心。20年前,他将自己承租的公房转给女儿,如今却被女儿告上法院,要将他扫地出门。最终,西城法院认定这个女儿违反了赡养义务,没有支持她的诉求。(6月6日《北京晚报》)
女儿将周老太爷告上法庭,将其逐出房屋,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拥有房屋承租权,我的地盘我作主,房屋给谁居住,女儿有决定权。二是关系不和睦。周老爷子2003年丧偶,以此推算,当时其年纪是60多岁。其再婚后,女儿便不尽赡养义务,断绝来往,可见,女儿可能反对老父亲的“二婚”,毕竟,有的子女难以接受老年人婚姻的“梅开二度”。
法院不支持女儿诉讼请求,源于女儿负有周老太爷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房屋是一个人生存的基本需求,周老太爷无房居住,已是80多岁的高龄,且身患疾病,有权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对此,女儿应该尽已所能,解决父亲居住问题,允许其住在自己有承租权的房屋里,这是依法尽责。而且,女儿拥有房屋的承租权,是因为之前父亲的让与。作为受益方——女儿应该对父亲感激、报恩,可是其恩将仇报,翻脸不认人,将父亲逐出房屋,这显然不道德,也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生活中,时常发生子女将年迈父母逐出家门的事情。有的年迈父母希望养儿防老,将房屋无偿赠与给子女,以真情换真心。在赠与时,基于血亲关系产生的信任,并未与子女立下赠与字据,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让自己终身住在房里。有的自私自利的子女继承房屋后,不愿履行赡养义务,反而以拥有房屋产权或者承租权为由,将年迈父母赶出家门;也有的父母膝下子女较多,子女们认为房产分配不公,吃亏了,在赡养老人方面相互推诿、袖手旁观,导致父母露宿街头或者寄居他所,令人心寒。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少子女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房屋归已所有,可以理直气壮了。
然而,房屋产权或者居住权不是对老人下逐客令的理由。在赡养义务面前,即便女儿拥有房屋产权或居住权,也无权将年迈父母赶出家门,这是法律硬性要求,也是子女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一种温情方式。
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一方面,老人要知晓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当子女反对自己居住家里时,要据理力争,依法诉讼维权。另一方面,子女要知道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以房屋不归老人所有为由,将其赶出家门。而应尽力提供宜居的住宿条件,让其居有定所。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处理力度,教育、惩诫将老人逐出家门的虐待者,以儆效尤,用法律为老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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