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金福:发放“高温津贴”别忘了“打零工者”
作者:叶金福 稿源:时评界 编辑:洪小兵
据《安徽工人日报》报道:夏师傅是一名垒砖砌墙的泥瓦匠,经常在县城多家装饰公司揽活打零工,每日报酬在300元左右。近段时间,夏师傅跟随家装公司进行外墙作业。当地气温一路攀升,最高温时达到了近40℃,虽然雇主每天都赠送给施工人员凉开水和绿豆汤,但劳作时依然很辛苦。夏师傅在手机短视频中看到高温天气时应为施工人员发放高温津贴,便向工程队负责人询问除了工钱外有没有高温津贴。该负责人说,夏师傅不是他们工程队的固定人员,临时用工不发放高温津贴。
刚刚就在前两天,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布局生产现场,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可以说,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对高温劳动者的一种额外补贴,这既是一种制度关怀,又是一种人文关怀。
根据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门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领取高温补贴的条件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因而,每到“高温季”,很多用人单位就会自觉地按照相关规定给高温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从而让高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清凉”。
但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打零工者却成了高温津贴的“遗忘者”,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据了解,在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享有高温津贴需要满足劳动关系、高温和岗位三个条件: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室外35℃以上和室内 33℃以上;常见的岗位有室内高温电焊工、室内厨师、室外修路员工、装卸工、露天环卫工人、外卖骑手等。而“打零工者”虽然属于临时工,但既然已受雇于用人单位,与单位之间建立了固定劳动关系,那么就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高温津贴。可见,用人单位以“打零工者”为由拒发高温津贴,这无疑既涉嫌劳动侵权,又涉嫌违规违法。
因此,笔者以为,要确保“打零工者”也能享受“高温津贴”,还需“双管齐下”。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发力。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劳动监察保障的主体责任,既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给“打零工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又要对肆意拒发高温津贴行为进行严处罚,不妨通过约谈、开罚单、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机制,倒逼其履行自身职责,给“打零工者”发放高温津贴。另一方面,打零工者要发力。打零工者一旦遭遇拒发高温津贴行为,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用人单位“一拒了之”。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学会自律,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打零工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如果是短工或临时性用工,不妨按天数计算给他们发放一定比率的高温津贴,切莫以“打零工”为借口而拒发高温津贴。
相信,只要劳动监察部门和打零工者一起发力,再辅以用人单位的自律,就一定能促使用人单位按规定给“打零工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从而让“打零工者”像其他户外高温劳动者一样,也能充分享有“高温津贴”这样的制度关怀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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